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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渌口区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 渌口区人民政府 更新日期:2022-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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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渌农罚〔农药〕02号
  当事人:渌口镇**商店,经营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21******,经营地址:渌口镇渌浦广场                                               
  当事人销售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农药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2年5月13日上午,渌口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在省组织的跨市州交叉评价检查当中,发现渌口镇**商店销售限用农药水胺硫磷、乙酰甲胺磷,经初步调查该店未办理限用农药经营许可证,下午农业执法大队对红立商店进行了现场检查(勘验),并制作了相应笔录,同时对限用农药水胺硫磷4瓶、乙酰甲胺磷24瓶,进行了查封扣押,5月17日渌口区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对此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17日执法大队对当事人作询问调查,制作询问笔录,在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提取了相关凭证,并告知了当事人相关权利义务。经调查**商店在业务员上门推销时现款购进水胺硫磷280ML/瓶共20瓶,未开具凭据,进货价7.5元/瓶,销售价格10元/瓶,乙酰甲胺磷40瓶,280ML/瓶,进货价8元/瓶,销售价格10元/瓶。到检查发现为止剩水胺硫磷4瓶,乙酰甲胺磷24瓶。该店未取得限用农药经营许可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营业执照、当事人身份证、农药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主体资格。
  证据二:询问笔录1份、现场勘验笔录1份、现场检查记录及图片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该限用农药过程、价格、数量的事实。
  本机关于2022年6月28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渌农(农药)告〔 2022 〕1号,在法定时间内,当事人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当事人未取得《限用农药经营许可证》,销售限用农药水胺硫磷16瓶、乙酰甲胺磷16瓶,违法所得32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和《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超出经营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或者利用互联网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按照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处理”按照《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参照 《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定》: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在5000以下,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并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本机关责令停止销售限制使用农药,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未销售的限制使用农药水胺硫磷、乙酰甲胺磷计28瓶;
  2、没收违法所得320元;
  3、罚款5000元;
  罚没共计:532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华融湘江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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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农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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