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渌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渌市监处罚〔2022〕11号
关于株洲县渌口镇溢香水果店
销售过期拾光悠味牌网红辣块一案的
处罚决定
当事人:株洲县渌口镇溢香水果店(个体工商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21MA4PP0F84J
住所:湖南省株洲县渌口镇梅苑.
负责人:张*英.
身份证号码:430221******34148.
联系电话:1507***3006.
联系地址:湖南省株洲县渌口镇梅苑路
2022年1月13日投诉人杨某杰通过湖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称;于2021年12月4日14时53分46秒在株洲县渌口镇溢香水果店微信付款12元购买了2包拾光悠味牌网红辣块,准备食用时发现已过保质期,要求我局依法处理。我局执法人员通过核查,发现情况属实,于2022年1月19日经局长批准立案,通过现场检查、询问、调取视频文件、固定书证等方式调查,现已查明:当事人因疏于管理,于2021年12月4日14时53分46秒将2包已经超过保质期的拾光悠味牌网红辣块销售给了投诉人,微信收款12元,该网红辣块的进价是3元/包,获利6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经营者的身份;
2、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3、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给投诉人的过期拾光悠味牌网红辣块的来源、进销价格、未发现该网红辣块过期的原因等事实;
4、湖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的投诉单(编号;21430200002022011301848771,该案件的来源;
5、2022年1月19日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笔录、以及拍摄的图片,证明当事人销售给投诉人的拾光悠味牌网红辣块未在保质期内;
6、进货单一份,证明涉案拾光悠味牌网红辣块的进货价格和数量;
7、减轻处罚申请书一份,证明当事人请求减轻处罚的理。
以上证据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并分别由提供人签名、盖章确认,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我局予以采信。
根据查明的事实,我局在作出处罚决定前的2022年3月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株渌市监罚告[2022]10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并告知了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力,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陈述、申辩。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五)项 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鉴于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数量少,货值金额为12元,非法获利6元,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并能积极配合调查,属于首次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向社会公布的规定,因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已经售出,造成消费者投诉举报,经研究,决定从轻对当事人作以下处罚: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2、没收违法所得6元;
3、处罚款6000元,罚没款共计6006元上缴国库。
株洲县渌口镇溢香水果店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株洲市渌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室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帐号中(1、中国建设银行 户名:株洲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开户行:建行渌口支行 账号43001508162052500031。 2、中国工商银行 户名:株洲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1903020729200016242 开户行:工行株洲县渌口支行。 3、中国农业银行 户名:株洲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115901040004146 开户行:农行株洲县支行营业部。 4、 户名:株洲县财政国库管理局 账号:18115901040003098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株洲县支行。 5、华融湘江银行 户名:株洲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5031756900015 开户行:华融湘江银行株洲县支行。 6、株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户名:株洲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82021140009853570012 开户行:株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7、株洲县融兴村镇银行 户名:株洲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1205517014444989 开户行:株洲县融兴村镇银行)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株洲市渌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3月11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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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交财务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