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渌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渌市监处罚〔2022〕9号
关于渌口区王琦海鲜店
销售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牛蛙一案的
处罚决定
当事人:渌口区王琦海鲜店(个体工商户)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21MA4RN6M6XQ
住所:湖南省株洲县渌口镇杨家园散户17号
经营者:万*,女,汉,现年33岁
身份证件号码:43022*******1050025
2022年1月19日,株洲市渌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湖南省云天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销售的牛蛙抽样检验,经检验该批牛蛙呋喃唑酮代谢物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标准要求,2022年1月27日出具检验报告,报告编号NSTS SJ(2022)012-59。2022年2月7日局领导将案件线索交执法大队核查处置,2月9日经局长批准立案,通过现场检查、询问、固定书证等方式调查,现已查明:
你店于2022年1月15日从长沙马王堆大市场购进涉案牛蛙60公斤,进价16元/公斤,售价20元/公斤,至案发之日已全部售出,售出均价20元/公斤,货值金额1200元,获利240元,该批牛蛙经检验含有呋喃唑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当事人在采购上述牛蛙时没有索取和查验供货方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存在过失。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证明经营者的身份;
2. 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3. 湖南省云天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的牛蛙检验报告(报告编号:NSTS SJ(2022)012-59)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牛蛙所检项目呋喃唑酮代谢物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标准要求;
⒋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牛蛙的事实;
⒌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牛蛙的购进渠道和获利金额。
以上证据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并分别由提供人签名、盖章确认,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我局予以采信。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我局在作出处罚决定强2022年3月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株渌市监罚告[2022]08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核处罚内容,并告知了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和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的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销售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兽药的农产品行为。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第二款“农产品销售企业销售的农产品有前款所列情形的,依照前款处理、处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案发后能配合调查,所售产品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且系初次违法,不合格牛蛙货值1200元,获利24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本可不予行政处罚,但所售产品无法召回,经研究决定从轻予当事人如下处罚:
1、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严格执行进货查验义务;
2、没收违法所得240元;
3、罚款2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株洲市渌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室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帐号中(1、中国建设银行 户名:株洲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开户行:建行渌口支行 账号43001508162052500031。 2、中国工商银行 户名:株洲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1903020729200016242 开户行:工行株洲县渌口支行。 3、中国农业银行 户名:株洲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115901040004146 开户行:农行株洲县支行营业部。 4、 户名:株洲县财政国库管理局 账号:18115901040003098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株洲县支行。 5、华融湘江银行 户名:株洲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5031756900015 开户行:华融湘江银行株洲县支行。 6、株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户名:株洲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82021140009853570012 开户行:株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7、株洲县融兴村镇银行 户名:株洲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1205517014444989 开户行:株洲县融兴村镇银行)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株洲市渌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3月11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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