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渌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渌市监处罚〔2022〕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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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渌口区世纪广场蔬菜经营部
销售不合格豆角(豇豆)一案的
处罚决定
当事人:渌口区世纪广场蔬菜经营部(个体工商户)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21MA4R94RT80
住所:湖南省株洲县渌口镇*****塘组61号
经营者:何*芝,女,汉,现年37岁
身份证件号码:430221*****7160046
2022年2月21日,株洲市渌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湖南省云天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销售的豆角(豇豆)抽样检验,经检验该批豆角(豇豆)倍硫磷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2022年3月21日出具检验报告,报告编号NSTS SJ(2022)012-99。2022年3月23日经局长批准立案,通过现场检查、询问、固定书证等方式调查,现已查明:
当事人于2022年2月19日从株洲市中南菜市场购进豆角(豇豆)4公斤,进价12元/公斤,售价14元/公斤,至案发之日已全部售出,售出均价14元/公斤,货值金额56元,获利8元,该批豆角(豇豆)经检验倍硫磷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当事人在采购豆角(豇豆)时没有索取和查验供货方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存在过失。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 一份,证明经营者的身份;
2、 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3、 湖南省云天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的豆角(豇豆)检验报告(报告编号:NSTS SJ(2022)012-99)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豆角(豇豆)所检项目倍硫磷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
4、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从事蔬菜等农产品销售,现场已无涉案豆角的事实;
5、询问笔录一份,证明涉案豆角(豇豆)的购进渠道和获利等事实。
以上证据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并分别由提供人签名、盖章确认,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我局予以采信。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我局在作出处罚决定前2022年4月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株渌市监罚告[2022]2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了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和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第(一)项 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的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农产品行为。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第二款“农产品销售企业销售的农产品有前款所列情形的,依照前款处理、处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案发后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所售产品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且系初次违法,不合格豆角(豇豆)货值56元,获利8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向社会公布”等规定,本可不予行政处罚,但当事人所售产品无法召回,且采购农产品时未查验许可证和合格证明,主观上存在过失。经研究决定从轻予当事人如下处罚:
1、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严格执行进货查验义务;
2、没收违法所得8元;
3、罚款2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株洲市渌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室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帐号中(1、中国建设银行 户名:株洲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开户行:建行渌口支行 账号43001508162052500031。 2、中国工商银行 户名:株洲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1903020729200016242 开户行:工行株洲县渌口支行。 3、中国农业银行 户名:株洲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115901040004146 开户行:农行株洲县支行营业部。 4、 户名:株洲县财政国库管理局 账号:18115901040003098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株洲县支行。 5、华融湘江银行 户名:株洲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5031756900015 开户行:华融湘江银行株洲县支行。 6、株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户名:株洲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82021140009853570012 开户行:株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7、株洲县融兴村镇银行 户名:株洲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1205517014444989 开户行:株洲县融兴村镇银行)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株洲市渌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4月15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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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书一式份,份送达,一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