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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渌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株渌市监处罚〔2022〕06号

来源: 渌口区人民政府 更新日期:2022-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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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渌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市监202206

                                                                

关于株洲县渌口镇百货大楼销售假冒3C认证标识室内加热器案的

处罚决定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株洲县渌口镇百货大楼(个体工商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21MA4PBULH5

住所: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渌口镇****路87号

经营者:朱*红,女,汉族,现年35岁,籍贯:湖南株洲

身份证号码:43032*******8050028  

联系电话:1360***0961

联系地址: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渌口镇***路87号

2022年1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售的一台“湘花”牌NDY.120 1200W型室内加热器,其3C认证标识涉嫌假冒,经报局长批准将其扣押。2022年1月15日经局长批准立案调查,执法人员通过询问相关当事人、现场检查,收集有关票据、查阅产品强制认证目录等方式开展调查,现查明“湘花”牌NDY.120 1200W型室内加热器是于2020年11月2日由威凯认证检测有限公司进行认证,其证书编号为:2019180707009928.而当事人所销售的“湘花”牌NDY.120 1200W型室内加热器,其合格证日期是2020年9月29日,明显早于真实的认证时间,故认定当事人所销售的“湘花”牌NDY.120 1200W型室内加热器系假冒3C认证标识的产品。另查明,当事人是于2021年12月21日从株洲市芦淞区承友吕塑批发部进购上述涉案产品11台,进价是35元/台,销售价是85元/台,至案发之日,已售出10台,据此认定当事人销售假冒3C认证标识“湘花”牌NDY.120 1200W型室内加热器货值金额共计885元,获利500元。当事人在采购涉案产品时未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3C认证标志,主观上存在过失。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经营者的身份;

3、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湘花”牌NDY.120 1200W型室内加热器的具体情况;               

4、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湘花”牌NDY.120 1200W型室内加热器的来源、进销价格、以及未发现其3C认证标识涉嫌假冒的原因等;

5、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一份,证明“湘花”牌NDY.120 1200W型室内加热器的认证检测时间;

6、进货收据复印件一份,证明涉案产品的来源、数量、及进货价格;

7、现场检查时拍摄的实物图片一份,证明当事人所销售“湘花”牌NDY.120 1200W型室内加热器的生产日期及在其商品标示上已打印了3C认证标识。

以上证据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并分别由提供人签名、盖章确认,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我局予以采信。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三条“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的规定。

根据查明的事实,我局在作出处罚决定前的2022年2月2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渌口市监罚告[2022]第5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并告知了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力,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鉴于当事人销售冒用3C认证标志产品货值金额885元,非法获利500元,案发后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售出的产品未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向社会公布。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决定;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严格履行进货查验制度

2、没收违法所得500元;

3、处罚款850元,共计1350元上缴国库

4、将扣押的涉案产品予以销毁。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株洲市渌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室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帐号中(1、中国建设银行  户名:株洲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开户行:建行渌口支行  账号43001508162052500031。  2、中国工商银行  户名:株洲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1903020729200016242  开户行:工行株洲县渌口支行。  3、中国农业银行  户名:株洲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115901040004146 开户行:农行株洲县支行营业部。  4、  户名:株洲县财政国库管理局  账号:18115901040003098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株洲县支行。  5、华融湘江银行 户名:株洲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5031756900015 开户行:华融湘江银行株洲县支行。 6、株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户名:株洲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82021140009853570012  开户行:株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7、株洲县融兴村镇银行 户名:株洲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1205517014444989 开户行:株洲县融兴村镇银行)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株洲市渌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3月4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决定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当事人,一份存档,一份交财务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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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渌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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