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渌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渌市监处罚〔2022 〕18号
对株洲市佳乐多贸易有限公司株洲县双悦店
销售过期食品行为的
处罚决定
当事人:株洲市佳乐多贸易有限公司株洲县双悦店
负责人:郑*绣
身份证号码: 350125******203461
住址: 福建省长乐市鹤上镇莲花村
联系电话:138****6465
社会信用统一代码:91430221MA4L3BCY48
经营地址: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渌口镇向阳北路
经营范围:预包装食品、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散装食品批发兼零售;日用百货、化妆品、农副产品、五金交电、家用电器批发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22年1月3日,杨某杰通过湖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反应其于2021年12月4日在株洲市佳乐多贸易有限公司株洲县双悦店购得超过保质期的好丽友蛋黄派一盒,食品标注生产日期2020年12月23日、保质期9个月。经核查,举报属实,2022年1月17日报局长批准立案,经过现场检查,固定书证、物证、询问当事人等方式开展调查,现已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1月18日从供应商金果物流以16元/盒的进价共购进该好丽友蛋黄派伍盒,销价19.9元/盒。至案发之日伍盒好丽友蛋黄派已全部售出,2021年2月18日销售一盒,2021年3月21日销售一盒,2021年10月3日销售一盒,2021年11月3日销售一盒,2021年12月4日销售一盒给举报人,当事人因疏于管理,未发现该好丽友蛋黄派已经超过保质期,将超过保质期好丽友蛋黄派三盒销售给顾客,货值59.7元,获利11.7.元,因当事人未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主观上存在过失。
该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证据一: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了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证据二: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证据三:2022年1月20日,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了过期食品;
证据四: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过期好丽友蛋黄派的时间、数量、去向、销价等事实;
证据五: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是从事食品销售的经营者;
证据六:实物照片5份,证明当事人销售过期食品;
证据七:湖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一份,证明案件的来源;
证据八:销售记录打印件一份,证明涉案的好丽友蛋黄派销售的时间、数量、售价等事实,
证据九:减轻处罚报告一份,证明当事人请求减轻处罚的理由。
以上证据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并分别由提供人签名、盖章确认,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我局予以采信。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我局在作出处罚决定前的2022年3月2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株渌市监罚告[2022]17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并告知了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和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十)项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第五十四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生产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五)项 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鉴于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数量少,货值金额为59.70元,非法获利11.70元,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并能积极配合调查,属于首次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向社会公布。的规定,本可以免于当事人行政处罚,因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已经售出,造成消费者投诉举报,经研究,决定减轻当事人的行政处罚,作以下决定: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2、没收违法所得11.7元;
3、处罚款6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株洲市渌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室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帐号中(1、中国建设银行 户名:株洲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开户行:建行渌口支行 账号43001508162052500031。 2、中国工商银行 户名:株洲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1903020729200016242 开户行:工行株洲县渌口支行。 3、中国农业银行 户名:株洲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115901040004146 开户行:农行株洲县支行营业部。 4、 户名:株洲县财政国库管理局 账号:18115901040003098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株洲县支行。 5、华融湘江银行 户名:株洲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5031756900015 开户行:华融湘江银行株洲县支行。 6、株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户名:株洲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82021140009853570012 开户行:株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7、株洲县融兴村镇银行 户名:株洲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1205517014444989 开户行:株洲县融兴村镇银行)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株洲市渌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4月6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决定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存档、一份交财务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