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渌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渌市监处罚〔2022〕02 号

来源: 渌口区人民政府 更新日期:2021-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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渌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渌市监处2022〕02 

                                                          

关于株洲县渌口镇店占先商店销售不合格烟花一案的

处罚决定

当事人:株洲县渌口镇占先商店(个体工商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21MA4M5HMWX1

住所:湖南省株洲县渌口镇双月村(新汽车站);

经营者:廖*先,汉族,男,现年53岁;

身份证号:4302211******04118;

联系电话:1397****806;

经营范围:鞭炮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21年11月3日,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湖南省烟花炮竹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醴陵授权站对株洲县渌口镇占先商店销售的烟花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其销售的“震天蕾 36发(组合烟花类)”烟花不符合国家标准,2021年12月28日,渌口市场监督管理所收到交办处理函后,经局长批准立案,通过现场检查、询问、固定书证的等方式调查,现已查明:当事人2021年10月13日从株洲市诚信烟花鞭炮有限公司购进上述“震天蕾 36发(组合烟花类)”烟花10个,进价36元/个,购进时当事人未查验合格证,至案发之日,上述“震天蕾 36发(组合烟花类)”烟花已经售出7个,还剩3个(扣押3个),销售价50元/个,获利98元,货值金额360元,经抽样检验上述“震天蕾 36发(组合烟花类)”烟花不符合国家标准。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证据一: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证据二: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经营者身份;                            

证据三:2021年12月28日现场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从事烟花经营,现场有库存不合格烟花;                 

证据四:2022年1月4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上述不合格烟花购进时间、销售渠道、购销数量、价格、获利等事实;                                  

证据五:株洲市诚信烟花鞭炮有限公司销售单一份,证明当事人购进不合格烟花的时间、数量、价格;

证据六:湖南省烟花炮竹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醴陵授权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抽样单一份,证明抽检的情况;

证据七:湖南省烟花炮竹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醴陵授权站检验报告书(编号:2021ZJ103)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震天蕾 36发(组合烟花类)”烟花经检验不符合国家标准。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并分别由提供人签名、盖章确认,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我局予以采信。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我局在作出处罚决定前的2022年1月1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株渌市监[2022]02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并告知了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序和申辩。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 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规定,构成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鉴于当事人不合格产品货值金额为360元,获利98元,案发后能积极配合调查,违法行为未造成损害后果经研究,对当事人作以下决定: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2、没收不合格烟花3个;

3、罚款720元,没收违法所得98元,罚没款合计818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株洲市渌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室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帐号中(1、中国建设银行户名:株洲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开户行:株洲县建行   账号43001508162052500031  2、中国工商银行户名:株洲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1903020729200016242  开户行:株洲县工行  3、中国农业银行  户名:株洲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115901040004146 开户行:株洲县农行  4、中国银行户名:株洲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592457365429开户行:中国银行株洲市渌口分理处  5、华融湘江银行户名:株洲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5031756900015 开户行:华融湘江银行株洲县支行)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株洲市渌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月17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存档,一份交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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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渌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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