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渌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渌市监处罚〔2022〕15号

来源: 渌口区人民政府 更新日期:2022-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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渌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渌市监处罚2022〕15

                                                          

关于渌口区渌口镇许波食品商行

销售标签含有虚假内容大米一案

处罚决定

 

当事人:渌口区渌口镇许波食品商行(个体工商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21MA4ROGX105

经营场所: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渌口镇津口东路11号1栋至12栋一层内铺

经营者:许*,汉族,男,现年43岁

身份证号:43092******317016

联系电话:158****5787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食品销售;烟草制品零售;酒类经营;餐饮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农副产品销售;新鲜水果零售;水产品零售;鲜肉零售;文具用品零售;体育用品及器材零售;五金产品零售;日用百货销售;家用电器销售;服装服饰零售;保健食品(预包装)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经查,2022年2月24日,吴某某(联系电话18508448448)举报当事人销售的“泰香贡米”包装标签涉嫌含有虚假内容求我局依法查处2022年2月24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前往当事人处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泰香贡米”包装标签涉嫌含有虚假内容,经局长批准立案,通过现场检查、询问、固定书证的等方式调查现已查明:当事人2022年1月17日、19日先后两次从长沙市雨花区总仓食品商行购进涉案大米16包,进价14.5元/包,由于当事人未认真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未发现涉案大米包装上标注了两个不同的质量等级,因我国目前尚未批准转基因大米商业化生产,当事人未查验“非转基因”认证证书,于2022年1月19日将该“泰香贡米”销售给举报人10包,售价18元/包,货值金额267元获利:35元,库存涉案大米6包被我局依法扣留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证据一: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证据二: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经营者身份;

证据三: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资格;                           

证据四:2022年2月24日现场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3张,证明当事人从事食品经营,现场发现涉嫌销售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泰香贡米”;                 

证据五: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1份、扣押的“泰香贡米”6包,证明当事人销售的涉嫌大米标签含有虚假内容;

证据六:2022年2月24日询问笔录1份,涉案实物照片打印件3张,购进商品明细单据打印件2张,微信交易凭证照片打印件1张,证明当事人销售涉嫌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泰香贡米”的渠道、时间、数量、价格、获利等事实;

证据七:长沙市雨花区总仓食品商行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岳阳永康米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购进“泰香贡米”的来源;

证据八:湖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1份,投诉举报函1份,证明案件的来源。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并分别由提供人签名、盖章确认,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我局予以采信。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我局在作出处罚决定前的2022年34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株渌市监罚告[2022]14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并告知了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序和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的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第(二)项 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鉴于当事人销售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数量少,货值金额为267元,非法获利35元,并能积极配合调查,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系初次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向社会公布规定,本可以免于行政处罚,但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已经售出,造成消费者投诉举报,经研究决定从轻予当事人下列处罚: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2、没收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大米6包;

2、没收违法所得35元,罚款5965元,罚没款合计6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株洲市渌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室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帐号中(1、中国建设银行户名:株洲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开户行:株洲县建行   账号43001508162052500031  2、中国工商银行户名:株洲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1903020729200016242  开户行:株洲县工行  3、中国农业银行  户名:株洲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115901040004146 开户行:株洲县农行  4、中国银行户名:株洲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592457365429开户行:中国银行株洲市渌口分理处  5、华融湘江银行户名:株洲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5031756900015 开户行:华融湘江银行株洲县支行)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株洲市渌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3月13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决定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存档,一份交财务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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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渌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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