渌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渌市监行处字〔2022〕第05号
关于渌口区诚信水产店销售不合格泥鳅一案的
处罚决定
当事人:渌口区诚信水产店(个体工商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21MA4RNBGU1F
经营场所: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渌口镇世纪广场18栋1号;
经营者:旷*兰,汉族,女,现年44岁;
身份证号:43022*******14727;
联系电话:1587****131;
经营范围:水产品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21年11月10日,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湖南新程检测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销售的泥鳅进行抽样,经检验该泥鳅“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2021年12月7日,渌口市场监督管理所收到核查处置交办单后,经局长批准立案,通过现场检查、询问、固定书证等方式调查,现已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11月10日从株洲市芦淞区水舟水产商行购入上述泥鳅5kg,进价32元/kg, 销售价36元/kg,购进时当事人未索取供货商资质证明文件、进货单以及该批次泥鳅的合格证明,至案发之日,上述不合格泥鳅已全部售出,货值金额180元,违法所得20元。经检验,上述泥鳅不符合国家标准,当事人在采购该批次泥鳅时未查验供货方许可证和泥鳅合格证明,主观存在过失。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证据一: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证据二: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经营者身份;
证据三:送达回证一份,证明当事人收到不合格泥鳅检验报告的时间;
证据四:2021年12月8日现场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从事水产品经营,现场未发现泥鳅的事实;
证据五: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销售清单一份,证明涉案泥鳅的来源;
证据六: 2021年12月9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购进上述不合格泥鳅的时间、渠道、购销数量、购销价格等事实;
证据七:2022年2月18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在案发日不能提供涉案泥鳅的合格证明文件、后期提供供货方的经营许可证和采购单据的事实;
证据八:湖南新程检测有限公司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一份,证明对当事人经营的泥鳅的抽样时间、地点、数量等情况;
证据九:检验报告书(No:FC21111602-0005)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泥鳅经检验不符合国家标准。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并分别由提供人签名、盖章确认,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我局予以采信。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我局在作出处罚决定前的2022年2月2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株渌市监罚告[2022]第04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并告知了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序和申辩。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二)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构成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之销售兽药残留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的行为。
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第二款农产品销售企业销售的农产品有前款所列情形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处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鉴于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农产品数量少,货值金额为180元,获利20元,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并能够配合调查,属于首次违法,经研究对当事人作以下:
1、责令停止销售不合格农产品,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2、没收违法所得20元;
3、处罚款2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株洲市渌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室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帐号中(1、中国建设银行户名:株洲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开户行:株洲县建行 账号43001508162052500031 2、中国工商银行户名:株洲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1903020729200016242 开户行:株洲县工行 3、中国农业银行 户名:株洲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115901040004146 开户行:株洲县农行 4、中国银行户名:株洲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592457365429开户行:中国银行株洲市渌口分理处 5、华融湘江银行户名:株洲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5031756900015 开户行:华融湘江银行株洲县支行)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株洲市渌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2月25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