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渌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渌市监处罚〔2022〕19号
关于株洲市渌口区灿鸿商店经营过期食品一案的
处罚决定
当事人:株洲市渌口区灿鸿商店(个体工商户)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21MA4PFBD797
住所: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南洲镇南洲村新塘组
经营者:胡*军、 男、汉族、现年49岁,籍贯:湖南株洲
身份证号码:4302*****01084119
联系电话:150****5283
联系地址:株洲市渌口区******村新塘组
2022年2月28日,消费者通过12345市长热线投诉称其在当事人商店买到了过期辣条。我局执法人员通过核查,现场虽未发现过期辣条,但在当事人货架上发现薯片、软糖等食品已经超过保质期。当日报经局长批准立案,通过现场检查、询问当事人、固定书证等方式调查,现已查明:当事人商店待售的“薯园牌薯片”、“添滋源牌舔舔糖”“享馋牌番茄薯条”、“金百利牌软糖”、“繁荣牌烤土豆”等食品超过保质期。现场发现的过期袋装食品共28包,毎包销售价格0.5元,罐装食品1罐共200粒,销售价格为0.5元/粒,货值金额共计114元。因当事人没有建立食品购销台账,无法查证过期食品的销售情况,当事人因疏于管理,未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主观上存在过失。
该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经营者的身份;
2.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3.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数量、货值金额及未及时发现食品超过保质期而及时下架的理由和原因;
4.现场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货架上的部分食品超过保质期:
5.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是食品经营者;
6.现场照片五张,证明当事人待售的过期食品的种类、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实:
7.12345市长热线交办件一份,证明案件来源。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依法定程序收集,并分别由提供人签名、盖章确认,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我局予以采信。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我局在作出处罚决定前的2022年4月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株渌市监罚告 [2022]18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
综上,我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第(十)项 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生产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第(五)项 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数量少,货值金额为114元,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并能积极配合调查,属于首次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向社会公布等规定,因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已经售出,造成消费者投诉举报,经研究减轻对当事人行政处罚,作以下决定:
1、责令改正,建立购销台账,严禁销售过期食品;
2、没收扣留的过期食品29包(罐);
3、罚款6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株洲市渌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室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帐号中 :(1、中国建设银行户名:株洲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43001508162052500031开户行:株洲县建行;2、中国工商银行户名:株洲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1903020729200016242开户行:株洲县工行;3、中国农业银行,户名:株洲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115901040004146开户行:株洲县农行;4、中国银行户名:株洲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592457365429开户行:中国银行株洲市渌口分理处;5、华融湘江银行户名:株洲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5031756900015开户行:华融湘江银行株洲县支行。)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株洲市渌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4月14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决定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存档,一份交财务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