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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渌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株渌市监处罚〔2022〕17 号

来源: 渌口区人民政府 更新日期:2022-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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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渌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渌市监处罚〔202217 

                                                                                                                      

对株洲县渌口开心米奇童装店

经营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用权行为的

处罚决定

 

当事人:株洲县渌口开心米奇童个体工商户)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注册号430221600126427

住所(住址):渌口区渌口镇津口西路

经营者:魏*年女,现年41岁,汉族,籍贯:湖南株洲

身份证件号码:43022119******4123

住址:株洲市渌口区*****霞垅村洋古组07号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3月4日在日常检查时,发现渌口镇开心米奇童装店销售一款儿童帽衫上印有2022年北京冬季奥运会吉祥物“冰墩墩”图案,因其不能提供许可证明,涉嫌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现场扣留印有“冰墩墩”奥运五环标志服装45件。

3月7日报局长批准立案,通过在场检查、询问当事人、查询奥林匹克组委会官网等调查方式调查,现已查明:当事人通过服装经营微信群介绍,在网上以微信转账的方式于2022年3月2日从米乐潮童门店采购了帽衫25件,进价25.8元/件,于2022年2月28日从尼欧童装批发部采购了圆领冰墩墩服装25件,进价25元件,然后在当事人门店加价销售,至案发之日,当事人已经售出上述服装5件,销售额294元,获利144元,货值金额1270元;经对扣留的服装进行清点,其中有名为“贞贞”(帽衫1件),名为“BEB”(帽衫1件),名为“鹿茜精品”(帽衫5件),名为“童之语”(帽衫20件),名为“靓衣嘟”(圆领18件),共计45件。通过查询奥林匹克官网授权目录,得知上述品牌服装未获得授权;根据《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三条 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的规定;当事人收到上述服装后未查验合格证和奥林匹克管委会的授权文件,未发现该批服装没有合格证明,没有生产单位名称和地址,主观上存在过失。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了经营者的身份;

证据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证据三:2022年3月3日,现场照片两张,证明当事人待售的服装上有奥林匹克吉祥物“冰墩墩”图案;

证据四:2022年3月7日9时35分至11时35分,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待售的服装上有奥林匹克吉祥物“冰墩墩” 图案;

证据五:实行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一份,财物清单二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服装上有奥林匹克吉祥物“冰墩墩” 图案;

证据六:询问笔录二份证明当事人采购、销售有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衣物的数量、进价,销价、获利事实;

证据七:2022年3月10日,微信转账记录打印二份,证明涉案服装的来源,数量,价格等;

证据八:2022年3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与当事人进行了电子数据提取笔录一份,奥运会官网授权品牌,衣物网络截图复印件二份,证明涉案服装未被北京冬季奥运会组委会授权使用奥林匹克标志;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并分别由提供人签名、盖章确认,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我局予以采信。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我局在作出处罚决定前的2022年3月2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株渌市监罚告[2022]16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并告知了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陈述和申辩。

综上,我局认为:当事人该行为违反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四条第二款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为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的规定,构成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二条 第一款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为商业目的擅自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的侵权行为,

根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二条,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为商业目的擅自使用奥林匹克标志,或者使用足以引人误认的近似标志,即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或者为商业目的擅自制造奥林匹克标志的工具。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5万元的,可以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鉴于当事人销售印有奥林匹克标志图案衣物的违法经营额共1270元,获利144元,获利数额较少;当事人属非主观故意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行为;尚未造成恶劣影响;能够积极配合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向社公布的规定,经研究,决定从轻对当事人作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2、没收侵权的服装45件,没收违法所得144元;

3、罚款2000元;

合计罚没款2144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株洲市渌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帐号中(1、中国建设银行  户名:株洲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开户行:建行渌口支行  账号43001508162052500031。  2、中国工商银行  户名:株洲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1903020729200016242  开户行:工行株洲县渌口支行。  3、中国农业银行  户名:株洲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115901040004146 开户行:农行株洲县支行营业部。  4、  户名:株洲县财政国库管理局  账号:18115901040003098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株洲县支行。  5、华融湘江银行 户名:株洲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5031756900015 开户行:华融湘江银行株洲县支行。 6、株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户名:株洲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82021140009853570012  开户行:株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7、株洲县融兴村镇银行 户名:株洲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1205517014444989 开户行:株洲县融兴村镇银行)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株洲市渌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425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份,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交财务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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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渌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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