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渌口区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渌农(渔政) 罚〔2021〕 8号
单位名称:唐林
当事人唐林使用禁用渔具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当事人唐林在2022年5月2日8时,在湘江株洲市渌口区南洲镇竹基段,使用禁用渔具,在上述地段的河岸上当场查获,执法人员当场查取在湘江岸边拿着可视锚杆走路的现场照片,5月5日对当事人进行调查询问,其供述“2022年5月2日上午7点50分,我驾驶湘BQ6063奇瑞越野小汽车来到南洲镇生基村,车子就停在河边马路上,然后我拿着可视锚杆来到湘江株洲市渌口区南洲镇竹基段河边,准备选取合适的抛杆位置,就被执法人员查获”;5月6日,当现场证人谭建山进行调查询问,证人证述“我到河边,就看到唐林背着一根可视锚杆,杆子还没有下水,听到我讲,唐林就往马路上走,正好你们执法人员来了”;综合上述当事人没有进行捕捞的行为。
上述事实经调查属实,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询问笔录》、《证据照片(图片、影像)证据》、《关于唐林涉嫌捕捞时所使用的可视锚杆的认定意见》为证。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使用禁用渔具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禁止使用禁用的渔具的规定。
依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湖南省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的通告》(湘政函〔2020〕8号)…严厉打击各种非法捕捞行为,坚决没收销毁违法渔船渔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九条第二款、第六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违反使用禁用的渔具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关于唐林涉嫌犯罪案件案件案情讨论会会议记录》当事人不构成涉嫌犯罪移送标准,将该案件作没收禁用渔具(可视锚杆)的行行政处罚;《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渔业)3、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进行捕捞的,初次违法或者捕捞渔获物不足五十公斤或者价值不足三千元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没收禁用的渔具(可视锚杆)。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 到 株洲市渌口区华融湘江银行 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 株洲市芦淞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