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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渌口区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 渌口区人民政府 更新日期:2022-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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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株洲市渌口区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渌农(农产品)罚〔2021〕1号


  当事人:株洲市****开发有限公司,其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30*************,法定代表人为姚*,其身份证号码为430203************,住所为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
  当事人生产销售不合格叉尾鮰鱼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当事人使用兽药恩诺沙星拌食喂鸡,鸡被宰后,将鸡肠子提供给垂钓者作叉尾鮰鱼的钓饵,引起叉尾鮰鱼恩诺沙星检测超标,但无销售。
  证据一:当事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证据二:询问笔录两份,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一份;
  证据三:湖南云天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报告一份;
  证据四:湖南正信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检测报告一份。
  本机关于2021年12月23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在法定时间内,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销售的农产品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之规定,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张至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三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的农产品,不得销售:(二)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之规定;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六条第一项:“裁量标准:货值在一万元以下或者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停止销售不合格(恩诺沙星超标)的叉尾鮰鱼,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罚款二千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华融湘江银行株洲渌口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渌口区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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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农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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