渌农(渔政) 罚〔2021〕 3号
单位名称: 肖**
当事人肖**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当事人肖**在2021年11月15日凌晨6时许,在湘江株洲市渌口区朱亭镇段禁捕水域,使用刺网捕捞,大概搞了一个多小时,被渔政执法人员在在湘江渌口区朱亭镇老机械厂和自来水取水段当场查获,经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没有渔获物。
上述事实经调查属实,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询问笔录》、《证据照片(图片、影像)证据》、《关于肖**捕鱼时所使用刺网的认定意见》为证。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的规定。
依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湖南省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的通告》(湘政函〔2020〕8号)…严厉打击各种非法捕捞行为,坚决没收销毁违法渔船渔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九条第二款、第六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牧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根据《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非禁用渔具进行捕捞的,初次违法,捕捞渔获物二十公斤以下或者价值五百元以下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罚款人民币2000元;
2、没收渔具。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 到 株洲市渌口区华融湘江银行 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株洲市渌口区司法局 或 株洲市农业农村局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 株洲市芦淞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