渌农(渔政) 罚〔2021〕 2号
单位名称: 沈**
当事人 沈**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 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当事人沈**在2021年9月12日凌晨5时40分,用充气轮胎作浮动工具在湘江淦田河段建宁港湾里放了一条40米左右的丝网捕鱼,在收网上岸后,被渔政执法人员现场查获。经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当事人当时在湘江禁捕水域使用丝网的行为。
上述事实经调查属实,有 《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询问笔录》、《证据照片(图片、影像)证据》、《关于沈**捕鱼时所使用刺网的认定意见》 为证。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 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 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的规定。 依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湖南省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的通告》(湘政函〔2020〕8号)…严厉打击各种非法捕捞行为,坚决没收销毁违法渔船渔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九条第二款、第六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牧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根据《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渔业)初次违法,捕捞渔获物不足五十公斤或者价值不足三千元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的裁量标准; 之规定,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罚款人民币2000元;
2、没收渔具。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 到株洲市渌口区华融湘江银行 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株洲市渌口区司法局或 株洲市农业农村局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 株洲市芦淞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