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渌口区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渌交处罚决定[2021]137号
当事人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株洲****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电话:***********
地址:株洲市渌口区**********组
2021年6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刘阳河、张亮对当事单位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单位过磅记录单存在超限超载运输行为,对当事单位下达了《限期整改通知书》。2021年6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单位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单位过磅记录单湘AL0581、湘BA4836仍存在超限超载运输行为。经调查,当事单位超标准装载配载货物。本机关认为当事单位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湖南省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办法》第九条第二款第(二)项"货物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二)超过标准装载配载货物或者放行超限超载货运车辆"的规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有以下证据佐证:现场笔录、称重记录单、询问笔录等。上述证据经过当事单位被委托人文斌阅示并签字认可证据属实,可以作为本案的证据材料使用。本机关于2021年6月20日向当事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书》(株渌交处罚告知[2021]137号),当事单位无陈述、申辩和听证意见。现依据《湖南省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货物单位和货物运输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由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当事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处以人民币贰万元(20000元)的罚款。
限当事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农行株洲县支行营业部 (地址为: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渌口镇向阳南路35号),户名为株洲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115901040004146。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起诉。但复议期间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株洲市渌口区交通运输局
2021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