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渌口区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渌交处罚决定[2021]281号
当事人基本情况:
姓名:陈* 性别:男 年龄:**岁 民族:汉
身份证号码:430221********0013
住址:湖南省株洲县渌口镇********号
2021年10月23日执法人员余诚、谭君在渌口区青龙湾路口处公路执法检查中发现,当事人陈*驾驶车牌号为湘B52390的三轴载货汽车违法超限运输。经检测和调查,车辆所装载的货物为混凝土,车货总重27.8吨,超重2.8吨,超限率为11%,在株洲市渌口区境内已行驶8公里。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公路、公路桥梁或者公路隧道行驶;超过汽车渡船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使用汽车渡船。"《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禁止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运输,但获得许可载运不可解体物品的超限运输车辆除外。"《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本规定所称超限运输车辆,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运输车辆:(五)三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25000千克;三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27000千克。"《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载运可分载物品的超限运输车辆,禁止行驶公路。"之规定,已构成违法。事实清楚,有以下证据佐证:具体有检测报告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本机关于2021年10月2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书》(株渌交处罚告知[2021]281号),当事人于2021年10月23日提出了因货主催货,要求尽快处理的陈述、申辩意见。
上述证据经过陈*本人阅示并表示以上证据属实,无异议,可作为本案的证据材料使用的意见。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经检测认定违法超限运输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当事人自行采取卸载等措施,消除违法状态;当事人自行消除违法状态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第三人或者公路管理机构协助消除违法状态。"《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货运车辆超限运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最高限值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对超过车货总质量最高限值部分,处每吨三百元罚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处以罚款人民币陆佰元(600元)的行政处罚。
限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农行株洲县支行营业部 (地址为: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渌口镇向阳南路35号),户名为株洲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115901040004146。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起诉。但复议期间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株洲市渌口区交通运输局
2021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