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渌口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渌)城行罚字〔 2021〕第 020号
当 事 人:*******
法定代表人:******
当事人地址:******************
株洲渌骏新材料有限公司在2020年11月动工建设的渌口区南洲镇株洲渌骏搅拌站项目,是在未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动工建设。
你的违法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1.当事人身份证明及营业执照
2.当事人违法行为现场照片
3.当事人的勘验、调查询问笔录
以上证据均有相关人员签名并按手印或盖章确认,且你表示无异议,我局决定予以采信。
综合以上情况,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七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三条之规定,属未批先建。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对该公司未批先建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工程造价¥10500560.5元,处以工程造价1%的罚款,合计处罚金额:拾万伍仟零伍元陆角整(¥105005.6)。
2021年 10月20日,我局对你下达了《株洲市渌口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并于当日送达你签收。
以上事实,有我局《株洲市渌口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及送达回证为证。且你单位已于《放弃陈述、申辩、听证权利声明》中放弃了陈述、申辩、听证权利。
我局现责令你及时整改,并处以罚款人民币拾万伍仟零伍元陆角整(¥105005.6)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到指定银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渌口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株洲市渌口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株洲市渌口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局
2021年10月25日
注:1、本决定书一式四份,分别为存档,送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留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送达被处罚人。
2、被处罚人缴纳罚款的收款单位、开户银行、帐号及银行所在地点附后。
收款单位:************
开户银行:************ 帐 号:************
银行所在地:渌口区向阳北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