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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渌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株渌市行处字〔2021〕第9号

来源: 渌口区人民政府 更新日期:2021-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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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渌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渌市行处字〔2021〕第9号

 

 

关于株洲市渌口区龙潭镇砖桥铭城大药房

执业药师不在岗时销售处方药一案的

处罚决定

当事人:株洲市渌口区龙潭镇砖桥铭城大药房(个体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21MA4RJHYB57

住所:株洲市渌口区龙潭镇砖桥村

经营者:郭*忠,男,现年54岁,汉族

身份证号: 4302111****8142256

住址:湖南省*****赵家村散户214号  

联系电话:188****30007                                                

经营范围:药品、消毒用品、医疗器械、食品、保健食品、化妆品、日化用品、农产品、农副产品、劳保用品零售;健康管理服务、营养健康服务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21年1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株洲市渌口区龙潭镇砖桥铭城大药房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药店正在营业,执业药并不在岗,却销售了处方药:阿莫西林。执法人员现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你药店在2021年1月21日前改正以上违法行为。

2021年1月22日,执法人员再次到当事人药房进行核查,药房正在营业,发现执业药师仍不在岗,当日销售了处方药:苯磺酸氨氯地平片。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营业执照证复印件一份,证实了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证据二: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经营者的身份;

证据三:质量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了其身份;

证据四:委托授权书一份,证明了被委托人的权限;

证据五:现场检查检查笔录两份,证实了当事人执业药师不在岗时销售了处方药的行为及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没有改正的事实;

证据六:株洲市渌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一份,证实了当事人需要改正的行为和期限;              

证据七:询问笔录一份,证实当事人执业药师不在岗时销售处方药及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没有改正的理由和原因。         

 以上证据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并分别由提供人签名、盖章确认,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我局予以采信。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我局在做出处罚决定前的2021年2月2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株渌市监行告字[2021]3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当事人拟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并告知了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经营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应当挂牌告知,并停止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规定。构成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药品零售企业在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销售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的行为。根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在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销售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鉴于你店拒不改正违法行为,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经研究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8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株洲市渌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帐号中(1、中国建设银行  户名:株洲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开户行:建行渌口支行  账号43001508162052500031。  2、中国工商银行  户名:株洲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1903020729200016242  开户行:工行株洲县渌口支行。  3、中国农业银行  户名:株洲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115901040004146 开户行:农行株洲县支行营业部。  4  户名:株洲县财政国库管理局  账号:18115901040003098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株洲县支行。  5、华融湘江银行 户名:株洲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5031756900015 开户行:华融湘江银行株洲县支行。 6、株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户名:株洲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82021140009853570012  开户行:株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7、株洲县融兴村镇银行 户名:株洲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1205517014444989 开户行:株洲县融兴村镇银行)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株洲市渌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2月25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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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渌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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