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渌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市监行处字〔2021〕第18号
关于株洲县渌口镇大樟树私房菜店无证经营一案的
处罚决定
当事人:株洲县渌口镇大樟树私房菜店(个体工商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21MA4P11F19P;
经营地址:株洲市渌口区渌口镇均坝村;
经营者:张*清;男;汉族;56岁;
身份证号码:430221*****726441X;
住址:湖南省株洲县渌口镇快山村新屋组30号;
联系电话:13487***034;
2021年5月2日,有群众举报当事人涉嫌污染环境,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政府要求我局对当事人经营活动进行核查处置,5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从事餐饮服务,不能出示《食品经营许可证》,为查明事实,报局长批准立案,经现场检查、询问,查询登记记录等方式开展调查,现已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1月份开始在渌口区渌口镇均坝村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未申请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擅自开业。至案发之日,营业额为800元每月,合计3200元,没有盈利。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了经营者的身份;
证据二: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证据三:2021年5月6日,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该现场笔录证实了当事人从事餐饮服务及不能出示《食品经营许可证》的事实;
证据四:2021年5月7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了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的时间、地点、经营额、获利等情况的事实;
证据五:查询证明一份,证明当事人从事餐饮经营活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事实。
以上证据和询问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并分别由提供人签字、盖章确认,与违法事实相关,我局予以采信。
当事人的上述无证从事餐饮服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的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我局在作出处罚决定前的2021年6 月1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株渌市监听告字(2021)第10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书面向我局进行了陈述和申辩,要求我局减轻行政处罚,理由是:案发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并于2021年5月7日申请领取了《食品经营许可证》,已经改正违法行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鉴于当事人上述行为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案发后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其已经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改正违法行为的陈述和申辩的理由成立,决定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一)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第(四)项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三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二)项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第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一)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经集体讨论,决定减轻对当事人罚款的行政处罚,并作以下决定:
1、罚款20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株洲市渌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室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帐号中(1、中国建设银行 户名:株洲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开户行:建行渌口支行 账号43001508162052500031。 2、中国工商银行 户名:株洲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1903020729200016242 开户行:工行株洲县渌口支行。 3、中国农业银行 户名:株洲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115901040004146 开户行:农行株洲县支行营业部。 4、 户名:株洲县财政国库管理局 账号:18115901040003098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株洲县支行。 5、华融湘江银行 户名:株洲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5031756900015 开户行:华融湘江银行株洲县支行。 6、株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户名:株洲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82021140009853570012 开户行:株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7、株洲县融兴村镇银行 户名:株洲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1205517014444989 开户行:株洲县融兴村镇银行)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渌口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株洲市渌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7月2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