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渌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渌市监行处字〔2021〕第16号

来源: 渌口区人民政府 更新日期:2021-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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渌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渌市监行处字〔2021〕第16号

                                       

关于渌口区何*炎商店销售不合格爆竹一案的

处罚决定

当事人:渌口区何*炎商店(个体工商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21MA4MHCPQ1A

住所:株洲市渌口区渌口镇南江北路

经营者:何*炎,女,汉族,现年58岁;

身份证号:430221****07070020

联系电话:131***35303

经营范围:纸制品、烟花爆竹、日杂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20年11月17日,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湖南省烟花炮竹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醴陵授权站对渌口区何万炎商店销售的爆竹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其销售的“发财炮”爆竹不符合国家标准,为查明事实,经局长批准立案,通过现场检查、询问、固定书证的等方式调查,现已查明:当事人于2020年11月初从株洲市诚信烟花鞭炮有限公司购进上述“发财炮”爆竹200挂,进价4元/挂,无购进票据,至案发之日,上述“发财炮”爆竹已经售出146挂,还剩54挂(扣押54挂),销售价5元/挂,货值金额(146*5+54*4)946元,获利146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证据一:营业执照、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证据二: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经营者身份;                            

证据三:2021年1月18日现场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从事爆竹经营,及现场库存不合格爆竹的数量等情况;                 

证据四:2021年1月20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上述不合格爆竹购进、销售的时间、数量、价格、渠道、获利等事实;                                  

证据五:湖南省烟花炮竹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醴陵授权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抽样单一份,证明抽检的情况;

证据六:湖南省烟花炮竹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醴陵授权站检验报告书(编号:2020ZJ092)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发财炮”爆竹经检验不符合国家标准;

证据七: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一份及扣留的“发财炮”爆竹54挂,证明当事人销售了涉案不合格爆竹;

证据八:株洲市诚信烟花鞭炮有限公司销售单一份,证明涉案产品的来源。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并分别由提供人签名、盖章确认,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我局予以采信。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 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规定,构成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行为。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我局在作出处罚决定前的2021年4月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株渌市监行告字[2021]第7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并告知了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鉴于当事人销售不合格产品货值金额为946元,获利146元,案发后能积极配合调查,能说明涉案产品的来源,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研究,对当事人作以下决定: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依法履行进货查验制度;

2、没收不合格爆竹54挂予以销毁;

3、罚款954元,没收违法所得146元,罚没款合计11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株洲市渌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室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帐号中(1、中国建设银行户名:株洲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开户行:株洲县建行   账号43001508162052500031  2、中国工商银行户名:株洲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1903020729200016242  开户行:株洲县工行  3、中国农业银行  户名:株洲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115901040004146 开户行:株洲县农行  4、中国银行户名:株洲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592457365429开户行:中国银行株洲市渌口分理处  5、华融湘江银行户名:株洲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5031756900015 开户行:华融湘江银行株洲县支行)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株洲市渌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4月13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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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渌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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