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渌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渌市监处罚〔2021〕第24号
对株洲县淦田镇诺舟保康堂荷塘大药房
采购药品未索取、留存销售凭证及相关资料行为的
处罚决定
当事人:株洲县淦田镇诺舟保康堂荷塘大药房(个体工商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21MA4M09R278
药品经营许可证证号:湘CA7331050
经营场所:湖南省株洲市株洲县淦田镇荷塘村
法定代表人:段*成
身份证件号码:43022******01192012
联系电话:1397****136
经营范围:处方药、非处方药、中成药、中药饮片、化学药制剂、抗生素制剂、生化药品销售。(以上经营范围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在取得有关部门的许可后方可经营)
2021年8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采购药品时,未索取、留存销售凭证及国家规定的相关资料,并未在我局规定的期限内改正该行为,报局长批准立案,通过现场检查、询问、固定书证等方式调查,现已查明: 2021年7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从湖南诺舟医药有限公司采购药品时,未索取、留存销售凭证及国家规定的相关资料,执法人员当场送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在2021年7月30日前改正该行为,至2021年8月23日,当事人采购药品时仍然没有索取、留存供货方销售凭证及相关资料。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证据一: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实了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证据二: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实了经营者的身份;
证据三:2021年7月23日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实了当事人未建立药品流通相关记录,索取、留存销售凭证及相关资料的事实;
证据四:《责令整改通知书》一份,证明当事人需要改正的行为和期限;
证据五:2021年8月23日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实了当事人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后仍未索取、留存销售凭证及相关资料;
证据六: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未索取、留存供货方销售凭证及相关资料并在规定的责令改正期满后仍未改正的理由和原因。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并分别由提供人签名确认,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我局予以采信。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我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前的2021年8月2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株渌市监罚告[2021]14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有向我局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力,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 “药品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采购药品,应当索取、留存销售凭证及国家规定的相关资料;”的规定,构成了《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未建立药品流通相关记录或者未按规定索取、留存相关资料的行为。依照《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第十六条规定之一,未建立药品流通相关记录或者未按规定索取、留存相关资料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以事实为依据,综合考虑下列因素(一)当事人是否有主观故意和主观恶性程度;第十五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重行政处罚:(十一)其他依法可以从重行政处罚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该行为,主观存在故意。经研究,决定予当事人如下处罚:
1、责令立即改正上述行为;
2、处罚款49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株洲市渌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室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帐号中(1、中国建设银行 户名:株洲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开户行:建行渌口支行 账号43001508162052500031。2、中国工商银行 户名:株洲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1903020729200016242 开户行:工行株洲县渌口支行。3、中国农业银行 户名:株洲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115901040004146 开户行:农行株洲县支行营业部。 4、户名:株洲县财政国库管理局 账号:18115901040003098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株洲县支行。 5、华融湘江银行 户名:株洲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5031756900015 开户行:华融湘江银行株洲县支行。 6、株洲县融兴村镇银行 户名:株洲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1205517014444989 开户行:株洲县融兴村镇银行)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株洲市渌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9月2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