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渌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渌市监处罚〔2021〕25号
对渌口镇中商店销售不合格食品行为的
处罚决定
当事人:渌口区镇中商店 (个体工商)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21MA4QPWTT3D
住所: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渌口镇黄金西路
经营者:李*平、男、汉族、现年52岁、籍贯:湖南株洲
身份证件号码:4302211******310015
2021年5月27日,因抽样检测发现:当事人销售的小麦锅巴(素食)食品菌落总数、大肠菌群超过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限量值。同年6月30日报经局长批准立案,通过现场检查、询问当事人、固定书证等方式调查,现已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6月10日从芦淞区哆哆食品批发部购入上述小麦锅巴(素食)240包,进价0.68元/包,售价1.5元/包,至案发之日已经售出117包,货值金额259.14元,获利95.94元,未售出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小麦锅巴123包,被依法扣留。经抽样检验,上述食品中菌落总数、大肠杆菌超过GB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糕点、面包》、GB2760-2014《食品安全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规定的最大限量值,被判定为不合格食品。当事人在采购该小麦锅巴时索取了供货方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和该批次食品的出厂检验报告,该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了经营者的身份; 2.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3.交办单一份,证明案件来源;
4.抽样单一份,证明抽样的产品、数量、日期、抽样人、抽样方式等事实;
5.现场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从事食品经营并销售了涉案食品;
6.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涉案小麦锅巴(素食)的来源、数量、进销价格、获利及索证索票等情况;
7.检测报告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小麦锅巴(素食)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糕点、面包》、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事实;
8、扣留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小麦锅巴123包,证明当事人销售了涉案食品。
上述证据均依法定程序收集,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我局予以采信。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二)项 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我局在作出处罚决定前的2021年9月2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株渌市监罚告字[2021]15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没有要求举行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一)项 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当事人在采购该食品时索取了供货方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出厂检验报告和进货单据,本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的规定免于处罚,且案发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销售的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货值金额为259.14元,获利仅95.94元,情节轻微,但因当事人系校园商店,销售对象主要为未成年人,所销售食品无法召回,造成了一定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五)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规定,经研究拟减轻对当事人的行政处罚,并作以下决定:
1、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小麦锅巴123包;
2、没收违法所得95.94元;
3、罚款60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6095.94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株洲市渌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室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帐号中 :(1、中国建设银行户名:株洲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43001508162052500031开户行:株洲县建行;2、中国工商银行户名:株洲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1903020729200016242开户行:株洲县工行;3、中国农业银行,户名:株洲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115901040004146开户行:株洲县农行;4、中国银行户名:株洲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592457365429开户行:中国银行株洲市渌口分理处;5、华融湘江银行户名:株洲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5031756900015开户行:华融湘江银行株洲县支行。)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株洲市渌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0月11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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