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渌口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渌)城行罚字〔 2021 〕第009号
当 事 人:陈某某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
当事人地址:湖南省株洲县渌口镇***
你在株洲市渌口区广塘路占道经营,未取得城市管理部门行政许可。
你的违法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1.当事人陈某某身份证复印件
2.当事人擅自占用人行道出店经营未取得行政许可、现场勘察笔录、现场照片
3.当事人陈某某的调查询问笔录
以上证据均有相关人员签名并按手印或盖章确认,且你本人表示无异议,我局决定予以采信。
综合以上情况,当事人陈某某,未取得城市管理部门许可擅自占用人行道出店经营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现依据《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在店外堆物、经营、作业的、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条规定,擅自占用人行道摆摊设点,现责令你立即整改,给予你个人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2021年5月26日,我局对你门店下达了《渌口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处罚告知书》,并于当日送达你本人签收。
以上事实,有我局《渌口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处罚告知书》及送达回证为证。
你本人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到指定银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政府或株洲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株洲市渌口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5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