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基础信息公开 > 行政处罚

株洲市渌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渌市监行处字〔2020〕第70号

来源: 渌口区人民政府 更新日期:2020-12-23
字体:

株洲市渌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渌市监行处字〔2020〕第70号

                                                                 

关于株洲市渌口区育红小学

经营标签不合法剁辣椒案的

处罚决定

当事人:株洲市渌口区育红小学,

社会组织信用统一代码:124302214453267838;

法定代表人:马*钧;

住所:株洲市渌口区渌口镇南江南路16号;

联系电话:137****4084;

食品经营许可证号:JY34302210071955

经营项目:热食类食品制售。

2020年11月16日我局收到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株渌检二部行公建[2020]9号)检查建议书,要求我局全面履行法定职责,依法查处当事人采购使用标签不合法剁辣椒的违法行为。2020年11月16日,报局长批准立案,通过现场检查、询问、调取固定书证等方式调查,现已查明:当事人于2020年4月29日,从株洲县康泰农副产品生产有限公司购进没有注明生产日期、虚假标注生产许可证的“私家园”剁辣椒5件,每件12瓶,售价308元/件,货值1540元,用于食堂烹饪,至案发之日已使用34瓶,还剩26瓶。因当事人在采购食品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没有发现该食品标签没有标注生产日期,没有索取供货单位生产许可证,未发现标签标注的生产许可证与实际不符,主观上存在过失。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证据一:检察建议书一份,证明案件来源;

证据二:法人证书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证据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证据四: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证明被委托人的合法身份;

证据五: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实了当事人经营资格。

证据六:2020年6月30日和2020年11月23日询问笔录各一份,证实当事人未尽到进货查验义务,采购、使用标签不合法食品的时间、数量、价格等事实;

证据七:私家园剁辣椒标签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采购和使用的剁辣椒标签没有标明生产日期、虚假标注许可证号的事实;

证据八:2020年11月23日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实了当事人食堂已无涉案食品库存;

证据九:2020年6月30日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仓库存有未使用完的标签不合法剁辣椒的事实;

证据十:食品原材料采购台账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剁辣椒的时间、数量、价格等事实;

证据十一:扣留的剁辣椒26瓶,证明当事人采购的食品标签不合法。

以上笔录和证据均依法定程序收集,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我局予以采信。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我局在作出处罚决定前的2020年11月2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株渌市监听告字[2020]53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和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我局进行了陈述和申辩,认为其是从正规厂家进货,严格按要求进行了招标采购,所采购的剁辣椒没有用于学生食用,而是老师早餐食用,要求减轻或免于行政处罚,经案审会讨论当事人申请减轻或免于处罚的理由不成立。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第二款 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第五十五条第一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没有违法所得,能积极配合调查,其行为虽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但其采购的标签不合法食品是在小学食堂食用,且没有标签和没有标注生产日期违法行为明显,当事人没有尽到应尽的法律义务,主观存在过失,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适用说明》第五条,行驶自由裁量权时,应当兼顾合法性和合理性,并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以下情节进行裁量(一)涉案食品的风险性;(二)当事人的主观因素;(三)违法行为危害的具体对象等情节当事人的行为符合一般处罚规定,依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二百九十五条 3.符合本章《适用说明》一般处罚规定的,裁量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到3.5万元罚款的基准,经研究,经研究,对当事人做出以下处罚: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没收标签不合法的剁辣椒26瓶,予以销毁;

3、罚款20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株洲市渌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室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帐号中 :(1、中国建设银行户名:株洲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43001508162052500031开户行:株洲县建行;2、中国工商银行户名:株洲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1903020729200016242开户行:株洲县工行;3、中国农业银行,户名:株洲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115901040004146开户行:株洲县农行;4、中国银行户名:株洲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592457365429开户行:中国银行株洲市渌口分理处;5、华融湘江银行户名:株洲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5031756900015开户行:华融湘江银行株洲县支行。)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株洲市渌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2月15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
责任编辑:渌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闭窗口】 【打印本页】
分享:

点击排行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