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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渌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渌口市监行处字〔2020〕第76号

来源: 渌口区人民政府 更新日期:2020-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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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渌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渌口市监行处字〔2020〕第76号

                                                                                                            

对株洲县淦田镇千金大药房谢君店

采购药品未索取、留存销售凭证及相关资料行为的

处罚决定

 

当事人:株洲县淦田镇千金大药房谢君店(个体工商户)

经营者:谢*武;性别:男,年龄54岁,汉族,群众

身份证号码:4302*****610282317 

住址:株洲县淦田镇车站南路

联系电话:150***57198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21MA4LW3A698

药品经营许可证号:湘CA7331007

经营范围:处方药、非处方药、中成药、中药饮片、化学药制剂、抗生素制剂、生化药品(不经营冷藏、冷冻药品)

经营场所:株洲县淦田镇;

2020年9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采购药品时,未索取、留存销售凭证及国家规定的相关资料,责令当事人在十天内改正该行为,至2020年12月1日,当事人没有改正上述行为,经局长批准立案,通过现场检查、询问等方式调查,现已查明,当事人采购药品时未索取、留存销售凭证及国家规定的相关资料,并在我局《责令改正通知书》规定的2020年9月10日改正期限届满后仍未改正。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证据一: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实了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证据二: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实了经营者的身份;

证据三:2020年9月2日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实了当事人未建立药品流通相关记录、索取、留存销售凭证及相关资料的事实;

证据四:《责令改正通知书》一份,证明当事人需要改正的行为和期限;

证据五:2020年12月1日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实了当事人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后仍未索取、留存销售凭证及相关资料的事实;

证据六: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未索取、留存供货方销售凭证及相关资料并在规定的责令改正期满后仍未改正的事实和原因。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并分别由提供人签名确认,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我局予以采信。

当事人的该行为违反了《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 “药品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采购药品,应当索取、留存销售凭证及国家规定的相关资料;”的规定,构成了《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未建立药品流通相关记录或者未按规定索取、留存相关资料的行为。

根据上述查明的事实,我局在做出处罚决定前的2020年12月7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株渌市监听告字[2020]第59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了当事人拟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并告知了当事人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依照《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第十六条规定之一,未建立药品流通相关记录或者未按规定索取、留存相关资料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该行为,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一十五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重处罚:(三)阻碍或者拒不配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规定,经研究,对当事人作以下处罚:

1、责令立即改正上述行为;

2、罚款49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株洲市渌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室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帐号中(1、中国建设银行 户名:株洲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开户行:建行渌口支行 账号43001508162052500031。2、中国工商银行 户名:株洲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1903020729200016242 开户行:工行株洲县渌口支行。3、中国农业银行 户名:株洲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115901040004146 开户行:农行株洲县支行营业部。 4、户名:株洲县财政国库管理局 账号:18115901040003098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株洲县支行。 5、华融湘江银行 户名:株洲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5031756900015 开户行:华融湘江银行株洲县支行。 6、株洲县融兴村镇银行 户名:株洲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1205517014444989 开户行:株洲县融兴村镇银行)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株洲市渌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2月14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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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渌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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