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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渌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株渌市行处字〔2020〕第66号

来源: 渌口区人民政府 更新日期:2020-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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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渌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渌市行处字〔2020〕第66号

                                                                                                                                  

 

关于株洲县朱亭毛毛家菜馆发布虚假广告一案的

处罚决定

当事人:株洲县朱亭毛毛家菜馆(个体工商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21MA4NUFQL74

经营者:刘*平;性别:女;汉族、现年51岁;

身份证号:43022****908271127

住址:湖南省株洲县渌口镇津口西路18号;

经营场所:湖南省株洲县朱亭镇正街 ;

经营范围:正餐服务;烟草制品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20年9月25日,执法人员现场巡查时发现当事人招牌上有“承办酒席、土鸡、河鱼”等字样。经调查当事人并无河鱼可售,涉嫌发布虚假广告,同日报局长批准立案,现已查明,当事人在《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株洲市湘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渔的通告》发布后,未及时更换招牌内容,在招牌上发布有河鱼供应的广告,店内却并无河鱼可售,该招牌制作费用为120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实了经营者的身份;

证据二、营业执照一份复印件一份,证实了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证据三、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实了当事人招牌有“承办酒席、土鸡、河鱼”内容

证据四、调查笔录一份,证实了当事人招牌有“河鱼”字样,却并无河鱼可售的事实;

证据五、现场照片一张,证实了当事人招牌有“河鱼”字样。

以上证据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并分别由提供人签名、盖章确认,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我局予以采信。

 当事人上述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 第一款 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第二款 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 第(一)项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之情形, 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我局在作出处罚决定前的2020年10月1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株渌市监行告字[2020]14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并告知了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陈述和申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广告费用为120元,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四章九十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的行政处罚(二)裁量基准:1.第一款:(1)发布虚假广告,广告费用5万元以下的,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以广告费用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的基准,经研究对当事人做以下决定

1责令停止发布有“河鱼”内容的广告;

2、处罚款4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株洲市渌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帐号中(1、中国建设银行  户名:株洲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开户行:建行渌口支行  账号43001508162052500031。  2、中国工商银行  户名:株洲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1903020729200016242  开户行:工行株洲县渌口支行。  3、中国农业银行  户名:株洲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115901040004146 开户行:农行株洲县支行营业部。  4、  户名:株洲县财政国库管理局  账号:18115901040003098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株洲县支行。  5、华融湘江银行 户名:株洲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5031756900015 开户行:华融湘江银行株洲县支行。 6、株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户名:株洲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82021140009853570012  开户行:株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7、株洲县融兴村镇银行 户名:株洲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1205517014444989 开户行:株洲县融兴村镇银行)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株洲市渌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0月20 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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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渌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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