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渌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渌市监行处字〔2020〕第63号
对株洲县渌口镇璟宸商行
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行为的
处罚决定
当事人:株洲县渌口镇璟宸商行(个体工商户)
经营者:彭*;男,年龄45岁;民族:汉族
身份证号码:43022*****08264432
联系电话:1351***6027
住址:株洲市渌口区渌口镇****合组06号
身份证号码:430221*****8264432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21MA4LWW6E8B
经营地址:株洲县渌口镇和城国际26栋106号
经营范围:食品、烟酒、烟花鞭炮零售
2020年9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株洲县渌口镇璟宸商行在售的食品中有一批食品超过保质期,经局长批准立案调查,经过现场检查,固定书证、物证、询问当事人等方式开展调查,现已查明:因当事人疏于管理,没有发现待售预包装食品超出保质期,现场发现其待售食品货架上有渔湘铺子功夫烤脖21包,生产日期2019年10月6日,保质期9个月,售价1元/包;平江柴火香干18包,生产日期2020年3月1日,保质期6个月,售价1元/包;好味屋鱼尾1包,生产日期2019年8月5日,保质期9个月,售价1元/包;香干百叶2包,生产日期2019年12月6日,保质期9个月,售价1元/包;小川锅平江酱干6包,生产日期2018年10月26日,保质期9个月,售价1元/包;金磨坊单身杂粮3包,生产日期2020年1月9日,保质期180天,售价1元/包,待售超过保质期食品51包,货值金额51元。
该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了经营者的身份;
证据二: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证据三:现场检查照片打印件,证明当事人待销的食品超过外包装标注的保质期;
证据四: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实当事人是一家食品经营的商店,其货架上摆放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名称、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实
证据五: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待销售超过期食品的名称、数量、生产日期、售价及未发现超过保质期的原因等事实;
证据六:扣留的超过保质期预包装食品51包,证明当事人待售的食品已经超过标注的保质期。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并分别由提供人签名、盖章确认,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我局予以采信。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十)项 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构成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所列生产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我局在作出处罚决定前的2020年11月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株渌市监听告字[2020]第48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并告知了当事人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鉴于当事人经营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货值金额为51元,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案发后能配合调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减轻处罚的情形,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项裁量基准第1目条 符合本章《使用说明》减轻处罚规定的:裁量标准:对于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0-5万罚款的规定,经研究对当事人作以下决定: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加强对待售食品的管理;
2、没收扣留的超过保质期食品51包予以销毁;
3、罚款2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株洲市渌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基建科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帐号中(1、中国建设银行 户名:株洲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开户行:建行渌口支行 账号43001508162052500031。 2、中国工商银行 户名:株洲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1903020729200016242 开户行:工行株洲县渌口支行。 3、中国农业银行 户名:株洲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115901040004146 开户行:农行株洲县支行营业部。 4、 户名:株洲县财政国库管理局 账号:18115901040003098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株洲县支行。 5、华融湘江银行 户名:株洲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5031756900015 开户行:华融湘江银行株洲县支行。 6、株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户名:株洲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82021140009853570012 开户行:株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7、株洲县融兴村镇银行 户名:株洲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1205517014444989 开户行:株洲县融兴村镇银行)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株洲市渌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 年11月9 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