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渌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渌市监行处字〔2020〕第59号
关于株洲市渌口区晶钻口腔门诊部
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发布医疗广告一案的
处罚决定
当事人:株洲市渌口区晶钻口腔门诊部
经营者:谢*南、性别:女、民族:汉族、现年54岁
身份证号:43020****610221024
住址:株洲市芦淞区***5栋303号
联系电话:13***438350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21MA4QW1208D
经营地址:株洲市渌口区漉浦东路
经营范围:口腔医疗
2020年9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发布医疗广告,经局长批准立案调查,经过现场检查,固定书证、物证、询问等方式开展调查,现已查明当事人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于2019年9月1日与株洲县俊方广告经营部签订广告合同在渌口区城区道路沿线两边果皮箱箱体上发布医疗广告,广告费用共计4350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了经营者的身份;
证据二:营业执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证据三:广告合同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发布广告的事实;
证据四:现场笔录二份,证明当事人是一家医疗机构以及发布医疗广告的位置、广告内容等事实;
证据五:广告照片打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发布的医疗广告位置、内容;
证据六: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发布医疗广告的时间、地点、内容、费用以及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原因。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并分别由提供人签名、盖章确认,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我局予以采信。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我局在作出处罚决定前的2020年10月1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株渌市监听告字[2020]第44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并告知了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和申辩。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的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之 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第(十四)项 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广告费用为4350元,案发后能配合调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记住(试行)》第九十七条第(二)项裁量基准1.第一款(1)广告费用5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以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的基准,经研究,对当事人作以下决定: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5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株洲市渌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室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帐号中(1、中国建设银行 户名:株洲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开户行:建行渌口支行 账号43001508162052500031。 2、中国工商银行 户名:株洲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1903020729200016242 开户行:工行株洲县渌口支行。 3、中国农业银行 户名:株洲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115901040004146 开户行:农行株洲县支行营业部。 4、 户名:株洲县财政国库管理局 账号:18115901040003098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株洲县支行。 5、华融湘江银行 户名:株洲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5031756900015 开户行:华融湘江银行株洲县支行。 6、株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户名:株洲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82021140009853570012 开户行:株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7、株洲县融兴村镇银行 户名:株洲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1205517014444989 开户行:株洲县融兴村镇银行)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渌口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株洲市渌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 年10月28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