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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渌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株渌市监行处字[2020]第53号

来源: 渌口区人民政府 更新日期:2020-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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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渌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渌市监行处字[2020]53

                                                                

对株洲华达科技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行为的

处罚决定

当事人:株洲华达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005507392213;

经营场所:株洲市渌口区南洲镇渌口经济开发区南洲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赵*军;

经营范围:感应加热设备、工业炉、冶金机械设备、电气控制设备生产、销售;工业焊接设备的研发、设计、生产、销售、运输、维修、售后及其零部件生产、销售、加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联系电话:189****8778。

2020年8月7日,有群众举报当事人广告中“节能环保感应加热设备100%负载可连续24小时工作”的内容,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0年8月27日报局长批准立案,通过现场检查、询问、固定书证等方式调查,现已查明:当事人在阿里巴巴网站发布环保加热设备广告,广告中有“节能环保感应加热设备100%负载可连续24小时工作”的广告语,当事人不能提供节能环保感应加热设备100%负载可连续24小时工作的证明材料,当事人发布该广告支付广告费用2888元,宣传的产品尚未售出。

该行为有下列证据证实:

证据一: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证据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

证据三:授权委托书一份、被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了被授权委托人的权限和身份;

证据四:2020年8月7日现场笔录一份,证明了当事人在网站宣传产品的网址、位置、内容等事实;

证据五:2020年8月27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了当事人在阿里巴巴平台发布广告的时间、内容、广告费用以及不能够证明广告内容真实性等事实;

证据六:广告网页打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在互联网发布广告的内容;

证据七:情况说明一份,证明了当事人发布广告的时间、费用等情况。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并分别由提供人签名、盖章确认,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我局予以采信。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第二款 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的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广告法》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我局在作出处罚决定前的2020年9月27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株渌市监行告字[2020]第10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并告知了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陈述、和申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鉴于当事人发布广告的费用为2888元,案发后能配合调查且未销售出宣传产品,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第九十五条第(二)项第(1)目 发布虚假广告,广告费用5万元以下的,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广告费用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的裁量基准,经研究,对当事人做以下决定:

1、责令立即停止发布该广告;

2、罚款11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株洲市渌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室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帐号中 :(1、中国建设银行户名:株洲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43001508162052500031开户行:株洲县建行;2、中国工商银行户名:株洲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1903020729200016242开户行:株洲县工行;3、中国农业银行,户名:株洲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115901040004146开户行:株洲县农行;4、中国银行户名:株洲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592457365429开户行:中国银行株洲市渌口分理处;5、华融湘江银行户名:株洲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5031756900015开户行:华融湘江银行株洲县支行。)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株洲市渌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0月30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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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渌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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