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渌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渌口市监行处字〔2020〕第35号
对赵玉龙无照经营成品油的处罚决定
当事人:赵**,性别:男,年龄,22岁,汉族,群众
身份证号码:4114*****805067950
住址:河南省民权县顺河乡王东村委
联系电话:15***470827
2020年4月9日当事人在省道207线渌口区淦田镇淦田村路段利用湘B1ZV72号面包车流动加油被株洲市渌口区交警四中队查获,株洲市渌口区交警大队四中队将当事人涉嫌无证无照从事柴油经营活动一案移送我局,经局长批准立案,通过询问、拍照、固定书证等方式调查现已查明:当事人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长沙购入柴油500L,然后用湘B1ZV72号面包车运输在省道207线,加价沿途叫卖,至案发时已售出柴油200升,获利980元,货值金额2350元,未售出的柴油300L被依法扣留。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证据一: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了当事人的身份;
证据二:照片3张,证明当事人加油时使用的运输、计量工具;
证据三: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无证无照从事成品油经营的数量、获利、金额等事实;
证据四:案件移送函一份,证明案件来源;
证据五: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一份及扣留的柴油300L,证明当事人从事柴油经营活动属实;
证据六:查询证明一份,证明当事人未申请办理营业执照。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并分别由提供人签名确认,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我局予以采信。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的规定,构成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之从事无照经营的行为。
根据上述查明的事实,我局在做出处罚决定前的2020年8月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渌口市监听告字[2020]第29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了当事人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力,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
依照《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的非法经营额为2350元,获利950元,案发后能配合调查,经研究对当事人作以下决定:
1、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没收柴油300升;
3、没收违法所得980元;
4、罚款502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株洲市渌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室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帐号中(1、中国建设银行 户名:株洲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开户行:建行渌口支行 账号43001508162052500031。2、中国工商银行 户名:株洲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1903020729200016242 开户行:工行株洲县渌口支行。3、中国农业银行 户名:株洲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115901040004146 开户行:农行株洲县支行营业部。 4、户名:株洲县财政国库管理局 账号:18115901040003098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株洲县支行。 5、华融湘江银行 户名:株洲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5031756900015 开户行:华融湘江银行株洲县支行。 6、株洲县融兴村镇银行 户名:株洲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1205517014444989 开户行:株洲县融兴村镇银行)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株洲市渌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8月11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