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渌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渌市监行处字〔2020〕第27号
关于株洲县第一人民医院
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收取患者床位费一案的
处罚决定
当事人:株洲县第一人民医院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30221445331056A
住所:株洲市渌口区南洲大道
法定代表人:张*光
身份证号码:43022******1034416
联系电话:1397***9179
2019年10月21日,我局依法对当事人收费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不按政府指导价收取床位费,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报局长批准立案,通过现场检查,收集、固定书证、电子数据,询问等方式调查。现已查明:当事人是一家公立医疗机构,在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30 日期间,未按病床床位费计入不计出的办法计算,违规收取住院患者出院日床位费。当事人于2020年1月7日向我局提交了《关于渌口区人民医院2018.1.1-2019.6.30出院病人床位费的情况说明》确认了该事实,经调查确认,当事人违反《湖南省公立医疗机构病房床位价格管理办法》的规定,向14064名患者收取出院日床位费共计420920元。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3、检查登记表一份,证明当事人床位收费标准;
4、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收取床位费的起止时间、收费标准、数量;
5、当事人提供的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30 日间9点钟出院病人数统计表,证明当事人此时间内住院病人名单和出入院时间;
6、2019年10月21日执法人员抽取当事人病人费用小项汇总表15份,证明有患者在9点钟前出院当事人未收取其出院日床位费;
7、2020年1月9日执法人员提取当事人病人费用小项汇总表19份,证明当事人确有部分9点钟后出院的患者未缴纳出院日床位费;
8、当事人提供的关于渌口区人民医院2018.1.1-2019.6.30出院病人床位费的情况说明及附表一份,证明当事人违反规定收取患者出院日床位费的数量、总金额。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依法定程序收集,并分别由提供人签名、盖章确认,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我局予以采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八条第一款 “下列商品和服务价格,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第(五)项 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和《湖南省公立医疗机构病房床位价格管理办法》第三条 “公立医疗机构病房床位价格依照病区单元床位数量和服务性能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双人间床位、三人间床位、四人及以上多人间床位、层流洁净病房床位、重症监护病房床位、特殊防护病房床位、门/急诊留观床位等床位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指导价为最高标准,各医疗机构具体执行价格可以向下浮动,不得上浮。第十五条 病房床位价格一律按计入不计出的办法计算,即入院当天计算床位价格,出院当天不计算床位价格;当天入院当天出院的按一天计算床位价格。急诊观察床位使用不足12小时按半日计算,超过12小时不足24小时按1日计算。”的规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 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 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行为。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我局在作出处罚决定前的2020年5月2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渌市监听告字[2020] 第23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没有要求举行听证。
依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 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六)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违法所得为420920元,案发后能够配合调查,已经停止收取患者出院日床位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其他依法减轻或者从轻处罚的情形,经研究,我局对当事人做以下决定: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没收违法所得420920元;
3、罚款420920元。
以上合计罚没款84184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株洲市渌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室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帐号中 :(1、中国建设银行户名:株洲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43001508162052500031开户行:株洲县建行;2、中国工商银行户名:株洲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1903020729200016242开户行:株洲县工行;3、中国农业银行,户名:株洲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115901040004146开户行:株洲县农行;4、中国银行户名:株洲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592457365429开户行:中国银行株洲市渌口分理处;5、华融湘江银行户名:株洲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5031756900015开户行:华融湘江银行株洲县支行。)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市场管理局或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株洲市渌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6月4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