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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渌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渌市监行处字〔2020〕第21号

来源: 渌口区人民政府 更新日期:2020-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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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渌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渌市监行处字〔2020〕第21号

                                                                 

关于株洲县万利隆蛋糕店利用格式条款

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一案的处罚决定

 

当事人:株洲县万利隆蛋糕店(个体工商户)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21MA4NLE5T71                                 

经营场所:湖南省株洲市株洲县渌口镇中央时代广场133、134号门面        

经营者:袁*武、男、汉族、现年43岁

身份证号:430202******204010

住所: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华南路19号6栋403号                         

联系电话:177******525

联系地址:湖南省株洲市株洲县渌口镇中央时代广场133、134号门面        

2020年5月9日,检查发现株洲县万利隆蛋糕店发行的预付费会员储值卡上第二条内容如下:“此卡不能提取现金,不计利息,请妥善保管,遗失或损坏可办理补卡手续,详情请见门店”,涉嫌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报局长批准立案,通过现场检查、询问、固定书证等方式调查,现已查明,当事人发行了预付费购物卡,该卡第二条格式条款“此卡不能提取现金,不计利息,请妥善保管,遗失或损坏可办理补卡手续,详情请见门店”,当事人发行该卡没有获利。

该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一份、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被授权人的权限和身份;

    2、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3、消费卡图片一份,证明当事人发行的购物卡的条款内容;

4、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采取预付费的售货方式,其预付费购物卡上有“此卡一经售出,非技术原因,不予退款,消费后只换货不退货”的条款;                  

5、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预付费购物卡办理的时间、数量、预付购物卡格式条款的内容等事实。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依法定程序收集,并分别由提供人签名、盖章确认,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我局予以采信。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以及《湖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经营者制作的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格式条款,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含有下列内容”第(三)项“排除、限制消费依法变更、解除合同的权利”,《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下列权利”第(一)项“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的规定。构成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十)项“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

根据上述查明的事实,我局于2020年5月21日送达了株渌市监听告字[2020]第17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并告知了当事人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力,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

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第(十)项“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当事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没有违法所得,案发后能认识错误,改正违法行为,经研究予当事人以下处罚: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2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株洲市渌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室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帐号中 :(1、中国建设银行户名:株洲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43001508162052500031开户行:株洲县建行;2、中国工商银行户名:株洲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1903020729200016242开户行:株洲县工行;3、中国农业银行,户名:株洲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115901040004146开户行:株洲县农行;4、中国银行户名:株洲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592457365429开户行:中国银行株洲市渌口分理处;5、华融湘江银行户名:株洲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5031756900015开户行:华融湘江银行株洲县支行。)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株洲市渌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5月27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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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渌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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