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渌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 定 书
株渌市监行处字〔2020〕第32号
对株洲市同创合巨置业有限公司
发布违法广告行为的
处罚决定
当事人:株洲市同创合巨置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21325623900F;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住所:株洲县南洲新区南洲大道都会中心;
法定代表人:池*洺;
联系电话:1529****831
注册资本:1000万人民币;
成立日期:2014年12月3日
营业期限:2014年12月3日至长期
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物业租赁与销售;物业管理;建筑室内外装饰;建筑设备销售;房屋维修;商业招商与经营;酒店经营与管理;技术开发、新材料开发;营销策划;基础设施建设。(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19年11月5日,株洲市户外广告监测平台提示株洲市同创合巨置业有限公司在株洲市渌口区果皮箱发布的都会中心户外广告因广告中表明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附带赠送的,未标明所附带赠送商品或者服务的品种、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等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我局于当日报局长批准立案。
通过现场检查、询问当事人、固定书证等方式调查,现已查明,当事人于2019年1月19日与株洲县俊方广告经营部签订“渌口城区不锈钢果皮箱广告位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为:2019年1月30日起至2020年1月1日止,果皮箱广告位租赁金额为陆万肆仟叁佰玖拾陆元(含专票费用),每月广告费用为5366元,由当事人提供广告设计稿,租赁株洲县俊方广告经营部渌口城区十字路口(南洲大道和谐路十字路口四套;五中十字路口六套;步步高超市十字路口六套;政务中心前坪四套;汽车站进口二套;佳乐多十字路口八套;中央时代广场十字路口四套;旧交警队三岔路口四套)共计肆拾陆套果皮箱正、反两面广告位,发布当事人都会中心商铺营销广告,广告内容为:都会中心,湖南首席欧美潮流CBD;城市芯地标,千亿鎏金铺;20-150㎡主干道临街铺;买铺送公寓(首付),火爆发售;我公司的销售电话:0731-27908838和项目地址:渌口区南洲新区南洲大道(株洲市驾考中心北)。上述广告内容宣称都会中心项目为湖南首席欧美潮流CBD没有相关证明文件和统计数据予以证实,买铺送公寓(首付)也没有真实履行,并且当事人在取消买铺送公寓首付促销活动后也没有更换广告宣传内容,直至户外广告宣传结束。另外当事人在房地产广告宣传中商铺、公寓的面积没有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当事人发布上述广告内容时间为五个月,广告费用为26830元。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予以证实:
证据一、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实了当事人主体资格和法定代表人身份;
证据二、授权书一份,证实了被授权人的姓名和权限;
证据三、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实了被委托人的身份;
证据四、株洲市户外广告监测平台监测报告一份(编号:430221150004719512509),证明了案件来源;
证据五、2020年1月6日15时18分至15时32分,我局执法人员和被委托人一起在株洲市渌口区南洲大道和谐路十字路口进行户外广告现场检查时制做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该笔录证实了当事人发布户外广告的位置、内容等事实;
证据六、2020年1月6日14时23分至15时08分,我局执法人员对被委托人进行询问,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该笔录证实了当事人在株洲市渌口区城区发布户外广告的位置、内容、广告制作单位、费用等事实;
证据七、2020年4月29日15时01分至15时23分,我局执法人员对被委托人进行第二次询问,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该笔录证实了当事人没有真实履行买铺送公寓的承诺,在房地产广告中没有表明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的事实。
证据八、当事人提供的与株洲县俊方广告经营部签订的渌口城区不锈钢果皮箱广告位租赁合同复印件一份,该证据证实了当事人提供广告设计稿、俊方广告经营部制作和当事人户外广告发布的位置、数量、时间和费用等事实;
证据九、当事人提供的湖南株洲珠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渌口支行对账单复印件两份,该证据证实了当事人于2019年已支付户外广告费用32198元的事实;
证据十、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原件一份,该证据证实了当事人全年广告费用为64396元的事实;
证据十一、由我局执法人员拍摄的当事人在株洲市渌口区南洲大道和谐路十字路口发布的户外广告图片打印件五份,该证据证实了当事人户外广告发布的方式、位置和内容;
证据十二、由当事人提供的都会中心2019年度销售情况说明原件一份,该证据证实了当事人2019年度销售220套商铺均没有送公寓首付的事实;
证据十三、由当事人提供的关于都会中心项目渌口果皮箱推广广告的情况说明原件一份,该证据证实当事人发布买铺送公寓(首付)户外广告的时间及每月广告费用的事实。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并分别由提供人签名、盖章确认,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我局予以采信。
当事人上述广告中允诺“买铺送公寓(首付)”实际并未送“公寓(首付)”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的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第(二)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的虚假广告行为,其发布“20-150㎡主干道临街铺”广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发布房地产广告的行为。
根据上述查明的事实,我局在作出处罚决定前的2020年7月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株渌市监听告字〔2020〕第26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并告知了当事人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于2020年7月13日向我局提交了“关于都会中心项目请求减免行政处罚的报告”,陈述了当事人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停工5个月,且企业目前处于资金短缺、困难时期等理由,申请免于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八)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发布房地产广告的;”。鉴于当事人广告费用为26830元,案发后当事人能配合调查,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积极改正错误,将广告更换为公益广告,在我局案件调查期间已将违法广告内容予以改正。其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所列之应当依法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经研究,当事人陈述的免于处罚的理由不予采信,决定减轻对当事人的处罚,作以下决定: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53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株洲市渌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室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帐号中(1、中国建设银行 户名:株洲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开户行:建行渌口支行 账号43001508162052500031。 2、中国工商银行 户名:株洲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1903020729200016242 开户行:工行株洲县渌口支行。 3、中国农业银行 户名:株洲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115901040004146 开户行:农行株洲县支行营业部。 4、 户名:株洲县财政国库管理局 账号:18115901040003098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株洲县支行。 5、华融湘江银行 户名:株洲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5031756900015 开户行:华融湘江银行株洲县支行。 6、株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户名:株洲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82021140009853570012 开户行:株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7、株洲县融兴村镇银行 户名:株洲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1205517014444989 开户行:株洲县融兴村镇银行)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株洲市渌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7月29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