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基础信息公开 > 行政处罚

株洲市渌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株渌市监行处字[2020]第50号

来源: 渌口区人民政府 更新日期:2020-09-28
字体:

株洲市渌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渌市监行处字[2020]50

                                                                                                                                              

株洲荣和酒店有限公司侵害消费者权益一

处罚决定

当事人:株洲荣和酒店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21MA4PG21T3X

经营场所:株洲县渌口镇向阳北路2号A栋7-14层701-1411

法定代表人:谌*高

联系电话:1507****555

经营范围:住宿;茶馆服务;咖啡馆服务;餐饮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20年9月1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在其酒店大门发布的“维也纳酒店优惠大酬宾”宣传海报上有“最终解释权归维也纳酒店·渌口店所有”的内容,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同日报局长批准立案,通过现场检查、询问当事人、固定书证等方式调查,现已查明:当事人于2020年8月5日起在其酒店门口及大厅摆放的“维也纳酒店优惠大酬宾”宣传海报、展板等店堂广告上有:会员卡充值送房间、“最终解释权归维也纳酒店·渌口店所有”等内容,当事人发布上述广告没有获利。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证据二: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证据三: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委托人的权限和身份;

证据四:打印的照片二张,证明当事人在酒店门口及大厅发布的“维也纳酒店优惠大酬宾”广告及广告的内容;

证据五:商标授权使用协议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与“维也纳酒店”的关系;

证据六:2020年9月1日现场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的“维也纳酒店优惠大酬宾”广告上有“最终解释权归维也纳酒店·渌口店所有”内容的事实;

证据七:2020年9月4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发布“维也纳酒店优惠大酬宾”广告的地点、时间、内容等事实;

证据八:2020年9月15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是“维也纳连锁酒店”的加盟酒店。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并分别由提供人签名确认,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我局予以采信。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以及《侵犯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不得作出含有下列内容的规定:第(六)项(六)规定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的规定,构成了《侵犯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五条之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我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的2020年9月1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株渌市监行告字[2020]第9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并告知了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和申辩。

根据《侵犯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五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单处或者并处警告,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鉴于案发后当事人能配合调查,发布海报没有获利,且发布告示的时间较短,情节轻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之依法可从轻处罚的情形,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1、责令立即停止发布含有上述内容的广告;

2、处罚款3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株洲市渌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室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帐号中 :(1、中国建设银行户名:株洲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43001508162052500031开户行:株洲县建行;2、中国工商银行户名:株洲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1903020729200016242开户行:株洲县工行;3、中国农业银行,户名:株洲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115901040004146开户行:株洲县农行;4、中国银行户名:株洲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592457365429开户行:中国银行株洲市渌口分理处;5、华融湘江银行户名:株洲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5031756900015开户行:华融湘江银行株洲县支行。)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株洲市渌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9月24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
责任编辑:渌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闭窗口】 【打印本页】
分享:

点击排行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