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渌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渌市监行处字〔2020〕第41号
关于湖南超时代科技有限公司
设置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规定一案的
处罚决定
当事人:湖南超时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华
联系电话:1387****515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21MA4R8EJT9Y
经营地址:株洲县渌口镇均坝村**组06号
经营范围:食品、日用品零售,电商平台开发等
2020年7月30日,我局接到举报称湖南超时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营的网站上有内容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我局执法人员随即通过互联网搜索当事人的网站,发现举报属实,经局长批准立案,经过现场检查,固定书证、物证、询问当事人等方式开展调查,现已查明当事人的网站:http:/www.chaoshidai.xyz/index.php?Controller=site&action=help&id=40“退货说明”第九条第三款规定“瑞士军刀、zippo打火机、钻石、18K金如无质量问题不退货,有质量问题请出示检测报告方可退货”,该规定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了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证据二: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证据三:投诉人提交的投诉材料,证明案件来源;
证据四:现场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网页相关内容限制了消费者的权利;
证据五:照片打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网站相关内容设置了对消费者不公平的条款的事实;
证据六: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在网站发布了“瑞士军刀、zippo打火机、钻石、18K金如无质量问题不退货,有质量问题请出示检测报告方可退货”的规定的事实。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并分别由提供人签名、盖章确认,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我局予以采信。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我局在作出处罚决定前的2020年8月2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株渌市监行告字[2020]第5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并告知了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和申辩。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的规定。构成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行为和《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下列内容的规定:(一)免除或者部分免除经营者对其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承担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赔偿损失等责任;(二)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提出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以及获得违约金和其他合理赔偿的权利的行为。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及《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五条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单处或者并处警告,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鉴于当事人发布规定没有获利,该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并能够配合调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经研究,对当事人作以下决定: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2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株洲市渌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室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帐号中(1、中国建设银行 户名:株洲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开户行:建行渌口支行 账号43001508162052500031。 2、中国工商银行 户名:株洲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1903020729200016242 开户行:工行株洲县渌口支行。 3、中国农业银行 户名:株洲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115901040004146 开户行:农行株洲县支行营业部。 4、 户名:株洲县财政国库管理局 账号:18115901040003098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株洲县支行。 5、华融湘江银行 户名:株洲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5031756900015 开户行:华融湘江银行株洲县支行。 6、株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户名:株洲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82021140009853570012 开户行:株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7、株洲县融兴村镇银行 户名:株洲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1205517014444989 开户行:株洲县融兴村镇银行)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渌口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株洲市渌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 年8月28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