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卫 生 行 政 执 法 文 书
文号:株渌卫传罚决〔2020〕第1-6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渌口城区卫生院法人:曾华,地址:渌口镇双月路
本机关依法查明1.医疗废物容器包装物不达标、无标识;2.医师用后手套混入生活垃圾;3.医废转移无双签名;4.医疗污水未消毒排放。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为证。
你(单位)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一)(二)项、第二十条之规定,现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二)项,第四十七条第(一)(二)(五)项的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责令改正,并给予1.警告;2.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圆整(15000.00元)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中国农业银行箭台分理处 。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规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株洲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或渌口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渌口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名称并盖章
(株洲市渌口区卫生健康局 章)
2020年3月19日
备注:本决定书一式二联,第一联留存执法案卷,第二联交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