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卫 生 行 政 执 法 文 书
编号:株渌卫传当罚[2020]第1-3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渌口镇城区卫生院法人代表:曾华,地址:渌口区渌口镇****路
本机关于2020年2月26日查明你(单位)有下列违法行为:1.预检分诊工作人员和发热门诊医师未穿戴防护用品;2.发热门诊、隔离区设置流程不合理;3在发热门诊内接诊非发热患者。以上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警告;□罚款——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日内)改正违法行为。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 。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规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株洲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或渌口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渌口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卫生监督员签名:黄杰、唐赛群
株洲市渌口区卫生健康局(代章)
2020年2月26日
我于2020年5月20日收到本决定书,卫生监督员在处罚前已向我(单位)告知了权利,并听取了我的陈述和申辩。
当事人签收:曾华
2020年2月26日
备注:本决定书一式二联,第一联留存执法案卷,第二联交被处罚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