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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渌口区卫生健康局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0-4号

来源: 渌口区人民政府 更新日期:2020-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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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 生 行 政 执 法 文 书



编号:2020-4号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渌口区龙船镇荷包村卫生室,负责人:李金山:

本机关于202025日查明你(单位)有下列违法行为:未按照规定承担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及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提供接诊治疗工作。以上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警告;□罚款——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日内)改正违法行为。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规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株洲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渌口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渌口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卫生监督员签名:何亮、唐赛群

株洲市渌口区卫生健康局(代章)

2020年2月5日




我于2020年2月5日收到本决定书,卫生监督员在处罚前已向我(单位)告知了权利,并听取了我的陈述和申辩。


当事人签收:李金山

2020年2月5日



备注:本决定书一式二联,第一联留存执法案卷,第二联交被处罚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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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渌口区卫生健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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