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基础信息公开 > 行政处罚

株洲市渌口区卫生健康局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005-20-01

来源: 渌口区人民政府 更新日期:2020-05-21
字体:


卫 生 行 政 执 法 文 书



编号:202005-20-01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洲县渌口镇陈晓燕美容美发机构,负责人:陈晓燕,电话153****7588:

本机关于2020520日查明你(单位)有下列违法行为:1.从业人员未进行健康检查;2.该机构无有效卫生许可证从事生活美容服务。以上行为已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警告;□罚款——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日内)改正违法行为。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规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株洲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渌口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渌口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卫生监督员签名:黄杰、尹峰

株洲市渌口区卫生健康局(代章)

2020年5月20日




我于2020年5月20日收到本决定书,卫生监督员在处罚前已向我(单位)告知了权利,并听取了我的陈述和申辩。


当事人签收:陈晓燕

2020年5月20日



备注:本决定书一式二联,第一联留存执法案卷,第二联交被处罚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定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
责任编辑:渌口区卫生健康局
【关闭窗口】 【打印本页】
分享:

点击排行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