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渌口区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书
株渌交处罚告知[2020]6号
陈义文:
根据株洲市交通运输局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交通问题顽瘴痼疾集中整治工作交办单》(株交安整治[2020]022号),本机关于2020年4 月22日对你湘B11126货运车辆涉嫌一年内违法超载运输超过三次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经《醴陵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株洲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天元大队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载明,你分别于2019年6月21日16时00分在省道313驾驶湘B11126货运车辆有违法超载运输货物行为、2019年6月25日13时48分在省道313驾驶湘B11126号车辆有违法超载运输货物行为、2019年9月27日18时1分在国道1061737公里驾驶湘B11126号车辆有违法超载运输货物行为,给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造成了很坏的影响。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湖南省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关于“货运车辆不得超限超载运输”的规定。具体有:株洲市交通运输局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交通问题顽瘴痼疾集中整治工作交办单》(株交安整治[2020]022号)、《醴陵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株洲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天元大队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复印件等证据为凭。现依据《湖南省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关于“货运车辆一年内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超过三次的,由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吊销该车辆的车辆营运证。”的规定,拟对你作出吊销湘B11126号车辆《道路运输证》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如你对本机关上述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内容等有异议的,可在3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其中对你作出吊销湘B11126号车辆《道路运输证》的行政处罚,符合听证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你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你要求举行听证,应当在收到本告知后3日内提出,逾期视为放弃听证权利。逾期不提供陈述、申辩意见,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株洲市渌口区交通运输局
2020年6月9日
单位地址: 株洲市渌口区南江北路30号 邮政编码: 41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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