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县人民政府决定:
周平娇同志任县机关事务办主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兼);
白繁星同志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试用期一年);
黄汉林同志任县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主任;
朱中秋同志任县渌口水电站站长(正科)(试用期一年);
刘铁忠同志任县水土保持局局长(试用期一年);
齐安平同志任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主任(试用期一年);
谭春泉同志任县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
张润能同志任县接待中心主任;
尹征东同志任县建筑工程管理局局长,免去其县建设局副局长、县环卫处主任职务;
张 兴同志任县建设局副局长、县环卫处主任;
罗国强同志任县园林绿化处主任(试用期一年);
柳志为同志任县环境保护局副局长(试用期一年);
吴立志同志任县人事局副局长;
吴光泉同志任县乡镇财政管理局局长(试用期一年);
易志安同志任县非税收入管理局局长(试用期一年);
朱富强同志任县经济调查队队长(试用期一年);
谭桂平同志任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副主任督学(试用期一年);
刘月平同志任县规划局总规划师(试用期一年);
李 盛同志任县规划局副局长(试用期一年);
蒋 鸿同志任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科科长;
赵伟平同志任县公安局副局长,免去其县公安局政工室主任职务;
周孟安同志任县公安局政工室主任,免去其县公安局人口与出入境管理大队队长职务;
吴利人同志任县文物局局长(试用期一年);
刘义明同志任县电力执法大队队长(试用期一年);
文 杏同志任县农村养老保险局局长(试用期一年);
黄梅香同志任县物价检查所所长(试用期一年);
尹立新同志任县农业机械管理局副局长;
张后军同志任县企业发展促进局副局长(试用期一年)。
免去:
孙楚南同志县人民政府县长助理职务;
杨水霞同志县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职务;
唐辉平同志县接待中心主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职务;
王 林同志县环境保护局副局长职务;
叫秋平同志县非税收入管理局局长职务;
田腊林同志县经济调查队队长职务;
万铁池同志县人事局副局长职务;
陈加年同志县公安局副局长职务;
张立侃同志县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主任职务;
韩少明同志县渌口水电站站长职务;
龚虎森同志县建筑工程管理局局长职务。
二〇一一年一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