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县妇幼保健院业务用房改建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决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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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株洲县妇幼保健院业务用房改建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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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地点 |
原株洲县第一人民医院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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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 |
株洲县妇幼保健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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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文号 |
株县环评表[2015]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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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日期 |
2015年2月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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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报告表 审批意见全文 |
一、株洲县妇幼保健院拟投资1500万元将原株洲县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楼1-4层进行改造,改造内容包括室内装修改造、外立面装修改造、屋面防水改造、水电改造、消防改造、弱电系统改造、电梯设备改造、室外总图工程改造、暖通工程改造,并调整楼层功能布局,新增医疗信息平台,并增设热水系统、污水处理、垃圾暂存措施等相关配套设施。 二、本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株洲县政府规划。根据环评报告表的结论建议,在建设单位认真落实各项环保措施的前提下,同意株洲县妇幼保健院业务用房改建项目按环评报告书中确定的规模、地点、内容进行建设。 三、项目在建设和营运过程中,具体应落实好以下环保措施: 1、加强建设期的环境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施工扬尘、装修废气以及施工噪声污染。 2、实施雨污分流,医疗污水应全部收集经医院污水处理站处理达标后排放。 3、按规定收集、贮存、处置各类固废,特别是医疗废物和污水处理产生的污泥,需建设专门的医疗废物收集场所,交由有处理资质的单位安全处置。 4、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污水处理产生的恶臭污染,确保达标排放。 5、柴油发电机设置单独隔声间,合理平面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减震、隔声、绿化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标排放。 6、锅炉使用清洁能源,不得配套建设燃煤设施。 7、项目如建设辐射类项目需另请有辐射环评资质单位对项目辐射的环境影响进行专题评价,并报省厅审批。 四、项目竣工后,须通过环保验收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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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 |
对我局审批决定存有异议的,可以向株洲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株洲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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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反馈意见联系方式 |
株洲县环保局生态污控股 0731-2769907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