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明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金属产品清洗除锈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决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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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金属产品清洗除锈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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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地点 |
株洲县渌口经济开发区工业园湖南大成轮胎有限公司厂区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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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 |
株洲明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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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文号 |
株县环评表[2015]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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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日期 |
2015年2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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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报告表 审批意见全文 |
一、株洲明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拟投资80万元在株洲县渌口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建设金属制品清洗防锈项目,年表面处理金属制品1000t。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根据环评报告表意见,同意该项目在所选地址建设。 二、项目在建设和营运过程中,具体应落实好以下环保措施: 1、加强施工期的管理,确保施工期产生的“三废”和噪声对当地环境质量造成的影响降到最低。 2、因项目选用的原料成分不明,项目试运行后若排污情况与环评存在较大差异,则需要重新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报批。 3、除锈浸泡池、超声波清洗机、防锈处理池、侵泡漂洗池中废水全部循环使用,不外排。碱水清洗池中废水经中和+多级沉淀池处理后,须达到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一级排放标准。 4、防止生产过程中跑冒滴漏的清洗剂或漂洗水外排,车间内应在相关位置设置围堰槽,使跑冒滴漏的水重新回到水池中,不外排。 5、清理沉渣时应采用捞渣方式,并以专门容器盛放。固体废物分类收集,定点堆存,不得随意堆放和外排。 6、选购低噪声设备,通过基础减震、隔声降噪、合理布局等措施,确保噪声达标排放。 7、该项目在试运行三个月内必须向我局申请进行“三同时”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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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 |
对我局审批决定存有异议的,可以向株洲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株洲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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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反馈意见联系方式 |
株洲县环保局生态污控股 0731-2769907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