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停用栏目 >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 公共服务 > 就业服务

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 渌口区人民政府 更新日期:2015-09-14
字体:

第一条 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建筑企业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建设领域农民工合法报酬权益,从源头上治理和预防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行为,根据国家劳动保障部、建设部《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和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四厅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建立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的通知》(湘劳社政字[2004]36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从2007年5月1日起,凡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作出在合同约定期限内足额支付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书面承诺(书面承诺见附件1一式三份),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建筑施工企业、开户银行签订《益阳市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三方协议书》(以下简称“三方协议书”),开设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专用存款帐户(以下简称“专用存款帐户”),存入相应的工资保障金后方可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第三条 工资保障金按下列程序和规定实施管理。
  (一)核定应交保障金数额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造价1000万元以下的工程按5%、工程造价1000—3000万元的工程按4%、工程造价3000万元以上的工程按3%的标准核定工资保障金应交数额;开具开户通知书(见附件2)。发生过工资拖欠投诉和纠纷的企业必须加倍交存。
  (二)办理专用存款帐户和施工许可手续
  1、建设单位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取开户通知书和“三方协议”书,会同施工企业到市建设银行银城支行或市工商银行桃花仑支行办理保障金专用存款帐户开户手续(每个施工企业只设立一个专用帐户),并存入规定数额的保障金,施工企业凭银行存款回单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签订三方协议书,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开户所需资料:
  ①营业执照(正本)、机构代码(正本)、资质证书、税务登记证等;
  ②存款人的基本存款帐户开户登记证以及相应的证明文件;
  ③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及委托书;
  ④开户银行所需的其他资料。
  2、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凭已签订的“三方协议书”和银行保障金存款回单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3、所存保障金的保证期限为工程开工至工程竣工验收社会公示后6个月。在此期限内原则上不得退还保障金,特殊情形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会商确定。
  (三)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在办理工程竣工验收手续前,施工企业必须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该工程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专用存款帐户余额的银行证明,经查验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投诉后,方可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四)退还工程竣工验收社会公示6个月后,施工企业(以工程项目为保证单位)凭该工程职工花名册、工资结算清单和支付表、劳动合同书,并出具保证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承诺书(见附件3),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保障金退还手续。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共同核实该工程无农民工工资拖欠投诉后,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通知开户银行为施工企业结清该工程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未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开户银行不得随意支付保障金,违者由市人民银行和市银监局责成该开户银行等额补充。
  第四条 农民工投诉施工企业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查处。施工企业故意不支付拖欠、克扣工资的,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书面通知所属银行从施工企业保障金帐户中划拨资金垫付其所拖欠工资,并告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时要求施工企业在10日内补足保障金,否则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工整顿。
  第五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执行保障金制度的情况将与其市场信用等级评定、资质核验和升级、评先评优挂钩。经查实施工企业违反上述规定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其记入不良信用档案,向社会公示,并通报相关部门;对恶意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建筑企业和项目经理,依法对其从业资格、市场准入、招投标资格和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等进行限制并处罚。
  第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严格执行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切实加强劳动用工管理,依法与农民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及时足额发放工资。施工企业工资结算期超过一个月的,应当每月预付职工工资,且预付的工资不应低于益阳市区最低工资标准。施工企业发包劳务作业时应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单位,签订劳务分包合同,按照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分包工程款,并监督分包单位及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劳务用工不得层层转包,严禁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如果由此而发生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均由施工企业承担责任,并负责发放拖欠、克扣的农民工工资。
  第七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承担起建筑市场的监管责任,不得给没有交存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施工企业发放施工许可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筑行业劳动用工的监督管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依法查处克扣、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施工企业和项目经理。市人民银行和市银监局要加强对开户银行的监管。开户银行要加强对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帐户的管理,严格按核定数额存款,凭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的通知付款。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和开户银行要加强工作联系,密切配合,形成治理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合力。
  第八条 各行政职能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不安定因素,影响极坏的,市监察部门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九条 各区、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本区域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的管理,同时,要参照本实施办法实行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7年5月1日起实行。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
责任编辑:数据导入
【关闭窗口】 【打印本页】
分享:

点击排行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