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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高技能人才技能培训补贴实施办法

来源: 渌口区人民政府 更新日期:2015-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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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不断提高技能人才的整体素质,适应经济结构调整和新型工业化发展的需要,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湘办发〔2007〕13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湘政发〔2008〕20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2009年开始,逐步建立由政府、企业、劳动者三方共同投入的高技能人才培养机制,不断提高企业技能人才的技能水平。财政对我省经济发展所需的紧缺的高技能人才晋升技能等级培养给予一次性补贴,每年培训人数中的3%用于技工院校“双师型”教师。
    第三条 企业选送参加培训的人员所从事的职业(工种),应符合我省新型工业化的发展方向,属于本地区重点发展产业的范围。当前重点向机械装备制造、钢铁有色、汽车制造、电子信息、新材料、生物医药、食品加工、石油化工、建筑材料、造纸工业等支柱产业的相关职业(工种)倾斜。
    第四条 培训在定点培训机构进行。定点培训机构按照高技能人才技能培训定点机构认定办法,由省劳动保障厅委托政府采购中心从省内符合条件的技工院校、高职院校和企业职工培训机构中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
    第五条 企业培训对象应是生产一线从事技能操作工作的骨干技术工人;技工院校培训对象应是从事相关专业实训指导教学的“双师型”教师。
    培训对象由企业(含技工院校,下同)推荐,经所在市州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报省劳动保障厅审批。
    第六条 参加晋级培训的人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技师晋升高级技师技能培训:取得本职业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的在岗职工。
    高级技能晋升技师技能培训:取得本职业高级技能职业资格证书或相关专业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的在岗职工。 
    中级技能晋升高级技能培训:取得本职业中级技能职业资格证书或相关专业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后,并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的在岗职工。
    获得湖南省技术能手以上荣誉称号,或为企业生产经营做出突出贡献、企业重点推荐的人选可适当放宽条件。
    技工院校“双师型”教师参加培训的参照以上条件确定。
    第七条 培训方式和培训要求。
    高技能人才培训可以采取脱产培训、半脱产培训和脱产半脱产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技师晋升高级技师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0个学时。
    高级技能晋升技师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80个学时。
    中级技能晋升高级技能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0个学时。
    理论学习与操作技能训练学时比例一般为5∶5。
    技师以上培训每个班学员不得超过30人。
    高级技能培训每个班学员不得超过40人。
    学员培训后,应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经职业技能鉴定所按照规定的标准、程序组织鉴定合格的,由省劳动保障厅颁发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第八条 高技能人才培训补贴职业及补贴标准。
    符合规定条件的在岗职工参加下列职业(工种)的高技能晋级培训并取得高一级职业资格证书,且与企业签定了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财政按下列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
    (一)享受培训补贴职业:
    1、A类职业(工种)
    数控车工、数控铣工、数控加工中心操作工、模具设计师、数控设备维修工、轧钢工、冶炼工、转炉炼钢工、车工、铣工、磨工、镗工、组合机床操作工、铸造工、锻造工、焊工、金属热处理工、冷作钣金工、装配钳工、工具钳工、模型工、电机装配工、高低压电器装配工、电子仪器仪表装配工、电工仪器仪表装配工、机修钳工、汽车修理工、精密仪器仪表修理工、锅炉设备装配工、锅炉设备安装工、变电设备安装工、制冷设备维护工、维修电工、家用电子产品维修工、家用电器产品维修工、用户通信终端维修员、机械设备安装工。
    2、B类职业(工种)
    起重装卸机械操作工、起重工、管工、钢筋工、混凝土工、油漆工、无线电调试工、架子工、涂装工、化学检验工、电子商务师、计算机网络管理员、网络编辑员、多媒体作品制作员、动画绘制员、服装制作工、服装设计人员、室内装饰设计员、食品加工生产人员。
    (二)培训补贴标准:
    注:A类职业培训补贴标准为1000元/人,B类职业为600元/人。
    第九条 高技能人才培训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原则。
    在每期培训班开班前,企业将培训费用支付给定点培训单位。学员培训后,经鉴定合格并取得高一级职业资格证书,且与所在企业续签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每半年一次由企业凭相关凭证资料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培训补贴。
    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时间最长不超过10个工作日;审核后将享受补贴的企业和个人在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或政府公共服务网上公示1个月,同时公布当地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的举报电话,接受实名举报。经公示无问题的,由财政部门复核后,按补贴标准在1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拨付到企业在银行开立的账户,同时将资金支付情况抄送劳动保障部门。
    企业申请补贴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湖南省高技能人才培训补贴申请表和湖南省高技能人才培训补贴审批表;
    (二)湖南省高技能人才补贴培训人员名册及定点培训机构培训收费收据复印件;
    (三)学员身份证复印件、培训后取得的职业资格证书、劳动合同复印件。
    第十条 企业根据自身发展需要和人才规划,提出下一年度培训需求计划,填写年度高技能人才培训需求调查表,经市州劳动保障部门审核,于每年12月10日报送省劳动保障厅。
    第十一条 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根据就业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结合省委、省政府的发展战略和各地经济发展、工业化程度、企业需求等实际情况,向各市州和行业下达相关职业(工种)高级技能人才培训的指导性计划,其中,技师、高级技师和10%的高级技能人才培训由省劳动保障厅直接组织实施。
    劳动保障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向定点培训机构下达培训任务,签订高技能人才培训工作协议。劳动保障部门根据企业需求,向企业分解下达推荐培训职业、等级和人数。
    企业组织推荐符合条件的员工,由培训对象填写湖南省高技能人才培训学员登记表,企业审核后签署意见,于培训开班前30天将培训学员登记表和湖南省高技能人才培训推荐人员名册报所在市州劳动保障部门,其中,参加高级技师、技师培训和中央、省属企业推荐的学员名册直接报送省劳动保障厅。
    第十二条 培训机构接受培训任务后,应及时配备优秀教师,组成培训班子,按照国家职业标准和企业需求,制定详细的教学方案,确定培训教材,征求送训学员企业的意见,于开班前1周报相应的劳动保障部门备案后,严格组织实施。
    培训结束后,应征询学员对培训内容、方式、时间等的意见,组织对授课教师的考核。
    第十三条 培训机构应主动加强与企业的联系,做好学员的报名、报到等工作。在培训班开班前1周,向劳动保障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湖南省高技能人才培训办班备案表;
    (二)湖南省高技能人才技能培训学员登记表、湖南省高技能人才培训推荐人员名册和培训学员的工作资历、学历、职业资格等证明材料复印件;
    (三)经费预算说明、培训计划、课程安排、师资情况。
    第十四条 定点培训机构应建立完整有序的高技能人才培训档案和教学档案。
    培训档案包括培训学员登记表、经劳动保障部门验印的培训推荐人员名册,培训学员的工作资历、学历、职业资格等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教学档案包括培训计划、课程安排和培训实施情况、教师名册、湖南省高技能人才培训办班备案表、培训考核和职业技能鉴定情况等。
    第十五条 定点培训机构应按规定到物价部门办理培训收费的审批备案手续,经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和物价部门备案后向社会公布。
    培训学员脱产学习期间的食宿,应由培训机构统一安排,但应节俭、卫生、安全,每人每天一般不超过50元。
    第十六条 培训开班前,企业应按物价部门核定的培训班收费标准,将全部培训鉴定费用支付给定点培训机构。政府培训补贴之外的部分,可由企业和培训学员按照4∶1的比例分担。
    学员食宿费用可由学生自负,培训结束后,回企业可以按照本企业出差补贴规定和标准予以补贴。
    学员在培训期间,应按照现岗位享受在岗工资福利待遇,到外地培训的,可以由企业报销一次往返交通费。
    上述补贴及交通费用可在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
    第十七条 培训学员回单位后,经单位考核,适应高一级技能岗位工作的,企业应及时办理聘用手续,并按照新任岗位享受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
    第十八条 省劳动保障厅负责全省高技能人才培训工作的政策制定、组织协调和综合管理;省劳动保障厅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具体承办高级技师、技师和10%的高级技能人才培训的日常监管和经费审核等组织实施工作。市州劳动保障部门按省劳动保障厅下达的目标任务相应负责组织实施本地高级技能人才培训工作,负责汇总本辖区工作情况,报同级财政部门和上级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对本地区培训学员登记造册,建立高技能人才培训数据库;受省劳动保障厅委托,监督管理定点培训机构并指导其培训过程。
    省、市州财政部门负责对培训工作的组织实施、补贴资金审核、拨付管理工作等,进行全过程监督。
    第十九条 市州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应密切配合,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和完善各项管理措施,定期对工作进行考核、评估、审核,保证培训质量,确保补贴资金安全、有效运行。
    对弄虚作假,骗取补贴资金的,责令其返还补贴资金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企业应认真做好培训对象推荐、培训经费监管等工作,完善由纪检监察、人力资源管理、财务、审计、工会等部门参与的监管体制。如企业管理不严,在推荐培训对象、经费管理等方面出现重大问题的,将不再安排补贴培训任务。
    第二十一条 培训机构应严格教学管理,确保培训质量,严格按照物价部门审批的标准收费。对乱收费、乱办班、培训质量不好、学员反映较差的培训机构,将取消其定点培训机构资格。
    第二十二条 各级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应向社会公开监督电话。定点培训机构应在培训场所公布监督电话,设置意见簿,对培训学员的意见和建议应及时处理。
    附件:1、湖南省高技能人才技能培训定点培训机构认定办法
  2、湖南省高技能人才培训补贴申请表
  3、湖南省高技能人才培训补贴审批表
  4、湖南省高技能人才补贴培训人员名册
  5、年度高技能人才培训需求调查表
  6、湖南省高技能人才技能培训工作协议
  7、湖南省高技能人才技能培训学员登记表
  8、湖南省高技能人才培训推荐培训人员名册
  9、湖南省高技能人才培训办班备案表 
  附件1
  湖南省高技能人才技能培训
  定点培训机构认定办法
    一、工作原则
    条件公开,公平竞争;合理布局,择优选点;培训机构自愿申报,专家评估,省劳动保障厅认定,定期公布。
    二、认定范围
    承担高技能人才培训的定点培训单位应当是省重点以上技工院校、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和企业职工培训机构(以下统称教育培训机构)。
    三、认定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和职业教育培训资质,有完善的内部组织机构和规章制度。
    (二)培训规模达到每次可同时满足150人以上,年培训规模1000人以上;有与培训规模相适应的教学、实训场地,其中理论教室4个以上,有良好的照明、通风条件,教学设施齐全;有满足培训专业和规模相适应的实训教学设施设备。
    (三)有规范完善的教学管理制度,有较为完善的培训专业教学方案,重视实践能力培养,实训课时安排不少于总课时的50%,并采用先进的教学实训方法。
    (四)师资力量雄厚。专、兼职教师不少于50人,其中专职教师不低于40%;承担培训职业(工种)的实习指导教师应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和本职业(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双师型”教师占教师总数30%以上。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湖南省技能大师、湖南省技术能手等荣誉称号获得者传授技能的不受上述条件限制。
    (五)专业设置合理。职业设置适应企业需求,常设职业(工种)不少于6个,其中,优势职业(工种)不少于2个。培训职业应集中在我省重点扶持和发展的机械装备制造、钢铁有色、汽车制造、电子信息、新材料、生物医药、食品加工、石油化工、建筑材料、造纸工业等产业的相关职业(工种)。
    (六)设有职业技能鉴定所,鉴定所须具有相应培训职业、等级的鉴定资格,且须连续两年被评为合格以上等级。
    (七)熟悉职业培训特点,具有较好的职业培训基础和业绩,具备一定的培训资金垫付能力。
    (八)愿意在劳动保障部门的指导下,积极承担职业培训任务,承诺保证培训质量。
    (九)食宿条件应符合环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有能容纳一次性150人的食宿条件。
    四、认定程序
    (一)由省劳动保障部门委托政府采购中心制定招标书并在网上发布招标信息。
    (二)符合条件的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向政府采购中心提出投标申请并按时提交投标书。
    (三)政府采购中心会同劳动保障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公开评标和确定定点培训机构。
    (四)每年3月底前,由省劳动保障厅向社会公布定点培训机构名单和监督电话。
    五、管理办法
    (一)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应加强对定点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对其进行工作指导、质量评估、监督检查。对组织不力、要求不严、质量不高、学员和企业满意率低的,要及时督促其限期整改。对弄虚作假或经整改无效的,取消定点资格,并向社会通报。
    (二)定点培训机构应根据培训人员数按照本办法规定,合理编班。原则上每个班应配备一名专职管理人员。
    (三)定点培训机构应根据国家职业标准和就业岗位需求,分职业(工种)编制科学合理的教学计划和培训方案,选用合适的教材,并报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四)定点培训机构应严格按照教学大纲和培训方案组织实施培训,保证理论教学、实际操作课时和学习内容的完成。
    (五)定点培训机构要按照劳动保障部门的要求,准确、及时地做好培训数据资料的收集、整理和档案管理及统计表的填报工作,并将原始资料保存3年,以备核查、确认。
    (六)定点培训机构不得将培训任务转包或委托给其他单位,如有违反,一经发现并查实,取消其定点培训资格。
    (七)定点培训机构应严格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费,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学员乱收费,一经发现并查实,责令其退还所收费用,并取消其定点培训资格。
  附件2:


湖南省高技能人才培训补贴申请表

申请补贴单位(盖章):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申请补贴

单位全称

 

单位地址

 

邮编

 

法人代表

姓名

 

经办

人员

姓名

 

电话

 

电话

 

开户银行

 

帐号

 

培训获证
情况

培训职业(工种)、等级

 

培训

人数

 人

培训时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实际培训费用

元/人

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人数

补贴标准

元/人

符合享受补贴人数

申请补贴金额

(大写)         元 (小写)¥      元

劳动保障

部门意见

经审核,该单位应享受高技能人才技能培训补贴费(大写)          元(小写)¥      元。 
经办人:             年 月 日(盖章)

财政部门

复核意见

经审核,该单位应享受高技能人才技能培训补贴费(大写)          元(小写)¥      元。          
经办人:            年 月 日(盖章)

                     

  
 
  附件3:


湖南省高技能人才培训补贴审批表

享受补贴人数(人)

享受补贴金额(元)

培训补贴人数

补贴人数

培训补贴金额

补贴金额

职业和等级

A类

B类

职业和等级

A类

B类

高级技师

     

高级技师

     

技师 

     

技师

     

高级技能 

     

高级技能

     

总计人数

     

总金额

     

劳动

保障

部门

意见

经审核,同意上述人员享受高技能人才技能职业培训补贴    元。
经办人:

      年  月 日

财政

部门

意见

经复核,同意上述人员享受高技能人才技能职业培训补贴   元。
经办人:
年  月 日


申请单位(盖章) :                   填表时间:                    
  附件4:

湖南省高技能人才补贴培训人员名册

申请单位(盖章)   

序号

姓 名

居民身份证号

所在单位

性别

出生

年月

培训职业

(工种)

培训证书号

职业资格证书编号

培训时间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5:

年度高技能人才培训需求调查表

单位(盖章):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单位全称

 

单位性质

 

邮政编码

 

单位地址

 

单位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联系人
.

姓 名

 

所在部门及职务

 

办公电话

 

手机

 

传真电话

 

电子信箱

 

单位主

营业务

 

近两年度本单位职工培训经费提取情况(万元)

 

上一年度

上两年度

员工总数

   

全年在岗职工工资总数

   

提取职工培训费总额

   

用于一线技术工人数额

   

单位职工情况

管理人员人数

 

专业技术人员

 

技能人员情况

高级技师人数

 

技师人数

 

高级工人数

 

初中级工人数

 

小计

 

培训

需求

情况

职业(工种)

技能等级

人数

     
     
     
     
     

单位负责人意见(单位盖章)

 

市州劳动

保障部门

意见


经办人:        年  月   日(盖章)

                     

  附件6:


湖南省企业高技能人才培训工作协议
  协议编号:     
  甲方: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乙方:        

    为顺利实施湖南省企业高技能人才技能培训计划,确保培训质量,明确培训各方的责任,甲乙双方在诚实守信、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技能培训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自愿承担甲方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企业高技能人才技能培训任务。培训职业(工种)和人数分别为:
        职业(工种)    等级    人,
        职业(工种)    等级    人,
        职业(工种)    等级    人,
        职业(工种)    等级    人。
    二、乙方按照甲方提供的人员名单进行培训,甲方应为乙方培训提供方便和支持。甲方应督促企业在开班前将培训费用支付给乙方。
    三、乙方应根据国家职业标准和企业技能岗位需求编制科学合理的教学计划,选用合适的教材,并在开班前报甲方备案。
    四、乙方应合理安排理论学习和实习操作时间,总培训时间不得低于甲方规定的学时数。
    五、乙方应根据培训人员情况合理编班,一个职业的高级技师培训班不得超过30人,技师培训班不超过30人,高级技能不超过40人。原则上每个班应配备一名专职管理人员。
    六、每期培训班开学前3天,乙方应将学员名单、任课教师名单、培训方案等报甲方备案。
    七、乙方应认真组织教学,确保培训质量。
    八、乙方应为学员提供食宿条件,费用由培训学员所在企业承担。
    九、乙方应加强对学员的管理,乙方如发现学员有违反校纪校规的行为,应及时与甲方取得联系,共同研究处理办法。
    十、乙方应在每期培训班结束前5天,组织学员向甲方申报鉴定。
    十一、乙方不得将培训任务转让或委托给第三方。
    十二、乙方承诺负责做好学员职业资格考试服务工作。
    十三、甲方有权了解和检查乙方的教学情况,乙方应随时接受甲方的监督。甲方检查发现培训条件、教学中存在问题,乙方必须给予答复并提出改进方案。若发现整改未到位,甲方有权取消其试点资格。
    十四、乙方应做好企业高技能人才技能培训的数据和资料的采集、管理、上报和建档工作。在每期培训班结束时,将学员的详细资料按甲方规定的方式上报,并将原始资料保存2年,以备核查、确认。
    十五、乙方根据不同的职业(工种)和培训时间,按物价局核定的标准,在开班前向培训人员所在试点企业收取培训费用。
    十六、双方须严格履行本协议条款,遵守国家法令、法规,保证各项活动的合法性。
    十七、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1年,经双方协商同意可续签。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以附件的形式加入本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代表人:               代表人: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协议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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