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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处理程序

来源: 渌口区人民政府 更新日期:2015-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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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争议仲裁处理程序
  申请→受理→审查→庭前准备→开庭→调解→裁决→送达
  1、申请:申请人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2、受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审查:立案庭审查申请人报送的申请材料,依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办案条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送劳动争议仲裁院院长审批、签字后,立案庭应当将仲裁受理案件通知书、组庭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将应诉通知书、组庭通知书、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五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进行。
  4、庭前准备:立案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
  5、开庭:仲裁庭在开庭审理过程中需经过申请人陈述和被申请人答辩、庭审调查、质证和辩论、当事人最后陈述、并进行调解。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有权进行质证和辩论。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查证属实的,仲裁庭应当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6、调解: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
  7、裁决: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8、送达:仲裁庭做出仲裁裁决书或调解书并送劳动争议仲裁院院长审定后,应当及时将文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双方当事人应在送达回执上签字。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特别提示:
  1、仲裁请求应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受案范围。
  2、申请人与本案应有直接利害关系,即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具有劳动关系或其他直接利害关系。
  3、申请人、被申请人(含第三人)主体明确,主体资格适格。
  4、申请请求、事实理由要明确具体。
  5、仲裁申请书要符合规定要求。
  6、仲裁申请不能超过申请时效,超过时效要有正当理由。
  7、案件应属于本级仲裁委管辖范围。
  8、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改制改革引发的职工下岗、经济补偿金、下岗生活费、劳动关系确认、连续工作年限计算、整体拖欠工资及社会保险参保缴费等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范围。
  10、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
  9、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到市劳动争议仲裁院立案庭办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六楼608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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