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停用栏目 >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 公共服务 > 社保服务

国家机关行政工作人员、人民警察、参战民兵(民工)等对象的伤残等级评定(审核类)

来源: 渌口区人民政府 更新日期:2015-09-13
字体:

审核项目依据:《伤残抚恤管理暂行办法》

审核收费依据:不收费

审核总时间:三个月

审核对象: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实施以前退出现役的军人

2.参战民兵(民工)、参加县级以上人武部门或预备役部队组织的军事训练的无工作单位人员;

3.为维护社会治安同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无工作单位人员

4.国家机关行政编制工作人员

5.授予警衔的行政编制人民警察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
责任编辑:数据导入
【关闭窗口】 【打印本页】
分享:

点击排行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