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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失业保险知识问答

来源: 渌口区人民政府 更新日期:2015-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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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叫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由政府负责建立基金,对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而失去工资收入的劳动者提供一定时期的物质帮助及再就业服务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二、失业保险覆盖哪些范围?


《失业保险条例》将城镇所有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都纳入失业保险范围。城镇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无论单位经营状况好坏,职工失业风险大小均须参加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费。


三、缴费单位如何办理失业保险登记?


从事生产经营的缴费单位,应当自本单位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本单位所在地的负责失业保险登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失业保险登记。在办理申请登记手续时应出示本单位的营业执照、国家质量监督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证书,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非生产经营性的缴费单位,应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到本单位所在地负责失业保险登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失业保险登记。在办理申请登记手续时,应出示本单位的批准成立证书、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事业法人证书,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


四、参保单位如何缴纳失业保险费?


参保的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月工资总额的2%,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按照本人月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个人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按月从职工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五、申领失业保险金应具备什么条件?


根据《失业保业条例》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它失业保险待遇。


六、如何申领失业保险金?


按照《失业保险条例》和《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等有关规定,城镇企业单位职工失业后,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其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知其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将失业人员的名单、档案自其失业之日起7日内报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60日内,持所在单位出具的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本人身份证以及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逾期不办理失业登记又重新就业的,失业保险金不予补发。但由于用人单位过错致使失业人员迟延办理失业登记,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用人单位负责赔偿。


七、失业人员可以享受哪些失业保险待遇?


按照《失业保险条例》和《湖南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的规定,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待遇主要包括:1、失业保险金;2、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3、领取失业保险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4、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享受一次免费的职业培训和两次免费的职业介绍。


八、如何核定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和失业人员累计缴费时间核定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不满一年的,不领取失业保险金;满一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4个月,以后每增加一年可增2个月,但最长不超过24个月。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其间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超过24个月。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内重新就业后不满一年再次失业的,可以继续申领前次失业应领而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


九、什么情况下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它失业保险待遇。


1、重新就业的;


2、应征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5、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6、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


7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十、对骗取失业保险待遇的行为有何处罚?


所谓骗取失业保险待遇行为是指某人在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情况下,通过伪造证明、冒名顶替等各种非法手段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行为。主要表现为;隐瞒已经就业的事实,以失业人员的身份骗取失业保险待遇;伪造失业登记证件,骗领失业保险待遇;冒充他人领取保险待遇;谎报年龄,在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同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对此,《失业保险条例》明确规定: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其它失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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