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点医疗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则;
2、符合《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中规定的医疗机构设置评审标准;
3、遵守国家有关医疗服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有健全和完善的医疗服务管理制度;
4、严格执行国家、省物价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的价格政策,并由物价部门检查合格;
5、承诺并严格履行与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经办机构签订的服务协议;
6、定点医疗机构必须设立配备与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相适应的管理科(室)和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合格的人员及相关设备(包括计算机、POS机等)。乡镇定点医疗机构除外
7、有24小时医疗服务平台。